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湖南康诚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湘02执复74号 | - |
复议申请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2 | 2021-10-15 |
2 |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天津烘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津0104执7367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10-01 |
3 |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天津烘烨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津0104执736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10-01 |
4 |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鞠红良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津0104执479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9-17 | 2021-10-09 |
5 |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张文强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津0104执478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2021-09-15 | 2021-10-01 |
6 |
刘旭光、翁国坤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91执2006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29 |
7 |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恒石金银工艺科技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1972执9084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10-12 |
8 |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刘贺恕、崔永吉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91执恢7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8-17 | 2021-09-16 |
9 |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宏威机械工具厂、徐才根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91民初9242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8-11 | 2021-09-16 |
10 |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苏州嘉鸣航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刘平炎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91执1717号之一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9-1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1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扬明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昆山致申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蒋志雄 蒋志辉 林时年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22 | 2020-11-03 |
2 | -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扬明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昆山致申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蒋志雄 蒋志辉 林时年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22 | 2020-11-03 |
3 | (2018)鲁0113民初426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智联物流有限公司 姚广超 付展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G81 | 2019-10-31 |
4 | (2018)鲁0113民初426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智联物流有限公司 姚广超 付展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G81 | 2019-10-31 |
5 | (2018)鲁0113民初426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付展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G47 | 2019-05-23 |
6 | (2018)鲁0113民初426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付展 收起
...
展开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 G47 | 2019-05-23 |
7 | - | - |
原告- 江阴市烨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破产文书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04-20 |
8 | - | - |
原告- 江阴市烨晟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破产文书 | 江阴市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9-04-20 |
9 | (2018)湘0102民初970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袁慧 江西省柏嘉家居有限公司 管沈阳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G83 | 2019-01-13 |
10 | (2018)湘0102民初970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袁慧 江西省柏嘉家居有限公司 管沈阳 收起
...
展开
|
裁判文书 |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G83 | 2019-01-1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博腾服饰有限公司、朱红梅、刘永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91民初533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亳州市博腾服饰有限公司 朱红梅 刘永建 收起
...
展开
|
朱红梅: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5334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市博腾服饰有限公司、朱红梅、刘永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5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亳州市博腾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全部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368099.55元,并赔付截止至2021年6月17日的违约金1800元,以及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付清日止,以租金368099.55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如被告亳州市博腾服饰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亳州市博腾服饰有限公司租赁的租赁物(型号“52*12”、机号2351、2357、2362、2359、2355、2363、2356、2350、2353、2354、2352、2364、2361、2358、2360全电脑横编织机15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三、被告朱红梅、刘永建对被告亳州市博腾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7元,财产保全费2378元,共计5815元,由被告亳州市博腾服饰有限公司、朱红梅、刘永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09-08 |
2 |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励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方棋、丁达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91民初575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安庆市励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方棋 丁达祥 收起
...
展开
|
安庆市励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丁达祥: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5759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励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方棋、丁达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5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励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全部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657000元,并赔付截止至2021年4月22日的违约金2250元;二、如被告安庆市励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安庆市励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租赁的租赁物(厂牌“韦斯顿”、规格型号“CNC-46D”、机号19.10.18.105的数控机床1台,厂牌“韦斯顿”、规格型号“CNC-46D”、机号19.10.18.104的数控机床1台,厂牌“韦斯顿”、规格型号“CNC-46P”、机号19.10.18.106的数控机床1台,厂牌“韦斯顿”、规格型号“CNC-46W/400”、机号19.10.18.102的数控机床1台,厂牌“韦斯顿”、规格型号“CNC-46Y”、机号19.10.18.107的数控机床1台,厂牌“韦斯顿”、规格型号“CNC-46YD”、机号19.10.18.103的数控机床1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三、被告方棋、丁达祥对被告安庆市励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30元,财产保全费3850元,共计9080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80元,被告安庆市励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方棋、丁达祥负担85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09-08 |
3 |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吉思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渠修领、罗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91民初2124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罗佳 渠修领 昆山吉思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昆山吉思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渠修领、罗佳: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2124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吉思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渠修领、罗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山吉思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全部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126990元,并赔付截止至2021年4月13日的违约金600元,以及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付清日止,以租金12699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渠修领、罗佳对被告昆山吉思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20元,财产保全费1305元,共计3025元,由被告昆山吉思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渠修领、罗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由其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08-06 |
4 |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吉思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渠修领、罗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91民初2127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罗佳 渠修领 昆山吉思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昆山吉思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渠修领、罗佳: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2127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吉思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渠修领、罗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山吉思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全部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80280元,并赔付截止至2021年4月13日的违约金350元,以及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付清日止,以租金80280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渠修领、罗佳对被告昆山吉思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65元,财产保全费1028元,共计2193元,由被告昆山吉思成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渠修领、罗佳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由其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08-06 |
5 |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苏卉精密模具厂、昆山苏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丁淋群、汪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91民初1849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丁淋群 上海苏卉精密模具厂 昆山苏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汪丹 收起
...
展开
|
上海苏卉精密模具厂、昆山苏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丁淋群、汪丹: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1849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苏卉精密模具厂、昆山苏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丁淋群、汪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18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苏卉精密模具厂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全部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28851元,并赔付截止至2021年6月18日的违约金700元,以及自2021年6月19日起至付清日止,以租金28851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如被告上海苏卉精密模具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上海苏卉精密模具厂租赁的租赁物(型号MV-1370、机号L130103的数控铣床一台,型号M7163、机号2023111002的卧轴距台平面磨床一台)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三、被告昆山苏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丁淋群、汪丹对被告上海苏卉精密模具厂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6元,财产保全费353元,共计669元,由被告上海苏卉精密模具厂、昆山苏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丁淋群、汪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07-27 |
6 |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雄县祥和医院、河北祥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胡赶强、张增祥、胡寅辉、董乐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91民初276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胡赶强 河北祥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雄县祥和医院 胡寅辉 董乐燕 张增祥 收起
...
展开
|
雄县祥和医院、河北祥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胡赶强、张增祥、胡寅辉、董乐燕: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2762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雄县祥和医院、河北祥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胡赶强、张增祥、胡寅辉、董乐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雄县祥和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全部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396536.18元,并赔付截止至2021年4月16日的违约金6500元,以及自2021年4月17日起至付清日止,以租金396536.18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河北祥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胡赶强、张增祥、胡寅辉、董乐燕对被告雄县祥和医院的上述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15元,由被告雄县祥和医院、河北祥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胡赶强、张增祥、胡寅辉、董乐燕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部分由其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07-19 |
7 |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大黄蜂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欧小平、黄善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591民初12918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黄善生 欧小平 苏州大黄蜂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苏州大黄蜂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欧小平、黄善生: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12918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大黄蜂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欧小平、黄善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12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大黄蜂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342800元,并赔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1月5日的违约金959元以及自2021年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42800元未给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欧小平、黄善生对被告苏州大黄蜂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欧小平、黄善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大黄蜂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57元,保全费2258元,合计5515元,由被告苏州大黄蜂精密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欧小平、黄善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1-07-06 |
8 |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三仁医院有限公司、鹤壁尚图商贸有限公司、魏家启、郭朝峰、罗春强、宋金花、孙春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591民初1435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郭朝峰 罗春强 魏家启 宋金花 鹤壁尚图商贸有限公司 浚县三仁医院有限公司 孙春师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孙春师: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14352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三仁医院有限公司、鹤壁尚图商贸有限公司、魏家启、郭朝峰、罗春强、宋金花、孙春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1435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浚县三仁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691000元,并赔付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6月10日的违约金15430.65元,以及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鹤壁尚图商贸有限公司、魏家启、郭朝峰、罗春强、宋金花、孙春师对被告浚县三仁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鹤壁尚图商贸有限公司、魏家启、郭朝峰、罗春强、宋金花、孙春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浚县三仁医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83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28元,由被告浚县三仁医院有限公司、鹤壁尚图商贸有限公司、魏家启、郭朝峰、罗春强、宋金花、孙春师负担5355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06-23 |
9 |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三仁医院有限公司、鹤壁尚图商贸有限公司、魏家启、郭朝峰、罗春强、宋金花、孙春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苏0591民初14422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郭朝峰 罗春强 魏家启 宋金花 鹤壁尚图商贸有限公司 浚县三仁医院有限公司 孙春师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孙春师:本院受理(2020)苏0591民初14422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浚县三仁医院有限公司、鹤壁尚图商贸有限公司、魏家启、郭朝峰、罗春强、宋金花、孙春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591民初1442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浚县三仁医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租金374760元,并赔付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6月10日的违约金12329.92元,以及自2021年6月11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鹤壁尚图商贸有限公司、魏家启、郭朝峰、罗春强、宋金花、孙春师对被告浚县三仁医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鹤壁尚图商贸有限公司、魏家启、郭朝峰、罗春强、宋金花、孙春师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浚县三仁医院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25元,由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64元,由被告浚县三仁医院有限公司、鹤壁尚图商贸有限公司、魏家启、郭朝峰、罗春强、宋金花、孙春师负担3461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1-06-23 |
10 |
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全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陶守权、陶新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苏0591民初725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裕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合肥全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陶守权 陶新荣 收起
...
展开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公告合肥全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陶守权、陶新荣:本院受理(2021)苏0591民初725号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全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陶守权、陶新荣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591民初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合肥全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未付租金31.1万元,并赔付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截至2021年6月8日的违约金2635.27元以及自2021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1.1万元未给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二、被告陶守权、陶新荣对被告合肥全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陶守权、陶新荣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全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084元,保全费2143元,合计5227元,由被告合肥全顺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陶守权、陶新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1-06-18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