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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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6183号之一公告(诉讼费、大裁定、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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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618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为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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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6183号之一海南为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在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为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地址不详、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6183号之一执行通知书、(2021)琼0108执6169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其中,(2021)琼0108执6183号之一执行通知书载明: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82.48元;(2021)琼0108执6183号裁定载明:查封、冻结、扣押、扣划被执行人名下价值人民币70000元的财产;限制消费令载明: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关亮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失信决定书载明: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0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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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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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6183号一书一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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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108执618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为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为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销售代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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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8执6183号海南为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我房旅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为来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琼0108执61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责令你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房屋销售代理服务费60000元,并赔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19年12月24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三、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00元(暂计)。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和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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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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