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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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苏一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建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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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13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杭州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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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7-09-11 | 2017-12-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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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108民初13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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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13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一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王建国 王雁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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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建国、王雁明:本院对原告杭州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108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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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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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134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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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134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杭州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一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王建国 王雁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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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建国、王雁明: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港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一通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王建国、王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8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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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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