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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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毕秋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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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1050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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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8-18 |
2 |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剑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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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51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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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9-01 |
3 |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奕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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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427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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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3-19 |
4 |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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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607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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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4-28 |
5 |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许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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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52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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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7-23 |
6 |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汤俊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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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5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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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8-11 |
7 |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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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执恢124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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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10-14 | 2020-11-05 |
8 |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侯锦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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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321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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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9-22 | 2020-11-26 |
9 |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志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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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228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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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11-26 |
10 |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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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执599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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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20-05-22 | 2020-07-0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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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4民初74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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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7 |
2 | (2018)粤0114民初744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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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7 |
3 | (2017)粤0114民初9545号之一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有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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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5-22 |
4 | (2017)粤0114民初954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宁顺军 肖俊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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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5-22 |
5 | (2017)粤0114民初954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何新福 谢观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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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5-22 |
6 | (2016)粤0114民初1032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伟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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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4-26 |
7 | (2016)粤0114民初1032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伟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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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4-26 |
8 | (2016)粤0114民初1032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伟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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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4-26 |
9 | (2016)粤0114民初1033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宁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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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4-26 |
10 | (2016)粤0114民初1033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许环宇 周小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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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从 化 区 人 民 法 院 | - | 2017-04-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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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4民初516号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剑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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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51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剑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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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516号陈剑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剑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联系方式:020-66831848联系人:李晓琳法官538908732021-04-2516:24:48:455(2021)粤0114民初516号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剑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联系,公告,物业,有限公司,送达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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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2 |
(2020)粤0114民初16072号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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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607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蔡丽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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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6072号蔡丽云: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14民初1607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的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538077992021-02-2516:19:24:174(2020)粤0114民初16072号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物业,有限公司,送达,原告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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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5 |
3 |
(2021)粤0114民初516号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剑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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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4民初51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剑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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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4民初516号陈剑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剑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合和新城银松一街7号901房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计人民币4508.40元,自2019年8月1日至2020年07月31日期间的公摊电费合计人民币293.60元及利息(从每月11日起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6日止的滞纳金合计人民币814.20元;上述合计人民币5616.20元。如被告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联系方式:020-66831848联系人:李晓琳法官537810402021-02-0217:06:17:212(2021)粤0114民初516号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剑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被告,公告,支付,联系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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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4 |
(2020)粤0114民初15281号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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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52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许成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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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5281号许成龙: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5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成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计9523.02元;二、被告许成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上述第一项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计算方法:以每月欠付物业服务费328.38元为基数分别自欠费次月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且每笔滞纳金以计算的基数为限,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9523.02元);三、被告许成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公摊电费合计731.5元;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元,由被告许成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综合庭审判庭联系方式:020-66831848联系人:李晓琳法官537767322021-01-2916:32:25:509(2020)粤0114民初15281号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许成龙,被告,物业,期间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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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5 |
(2020)粤0114民初15393号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业浩、崔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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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539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许业浩 崔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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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5393号许业浩、崔平: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业浩、崔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4民初153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许业浩、崔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计3700.8元;二、被告许业浩、崔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上述第一项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计算方法:以每月欠付物业服务费205.6元为基数分别自欠费次月1日起计算,均计算至付清本金之日止,且每笔滞纳金以计算的基数为限,滞纳金总额不得超过3700.8元);三、被告许业浩、崔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垃圾处理费合计90元;四、被告许业浩、崔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公摊电费合计327.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许业浩、崔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双方当事人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方式:020-66831848联系人:李晓琳法官537718962021-01-2815:10:00:211(2020)粤0114民初15393号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业浩、崔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崔平,许业浩,被告,物业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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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6 |
(2020)粤0114民初16072号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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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607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蔡丽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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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6072号蔡丽云: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2月22日11时在本院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迎宾大道3号合和新城银松五街(自编1栋)1201房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计人民币2863.50元,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公共电费分摊合计人民币290.70元。以及从每月11日起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止的滞纳金合计655.30元。上述合计人民币3809.50元。如被告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八日联系人:白法官联系方式:020-66831849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花都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36843052020-12-0817:18:28:130(2020)粤0114民初16072号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蔡丽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支付,物业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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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8 |
7 |
(2020)粤0114民初15909号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红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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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590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红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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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5909号黄红湖: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红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合和新城银松一街13号507房自2019年3月1日至2020年0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计人民币2869.00元,生活垃圾处理费合计人民币95.00元,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07月31日期间的公摊电费合计人民币357.90元及利息(从每月11日起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止的滞纳金合计人民币401.70元。上述合计人民币3723.60元。如被告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22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十号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联系方式:020-66831848联系人:李晓琳法官536493142020-11-1316:24:57:557(2020)粤0114民初15909号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红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原告,联系,支付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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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8 |
(2020)粤0114民初15281号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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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528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许成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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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5281号许成龙: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向你方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合和新城万和北路1号901房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计人民币9532.3元,自2018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公摊电费合计人民币731.5元及利息(从每月11日起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止的滞纳金合计人民币4376.5元。上述合计人民币14359.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6日0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方式:020-66831848联系人:李晓琳法官536151082020-10-2118:04:50:208(2020)粤0114民初15281号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成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送达,诉讼,物业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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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9 |
(2020)粤0114民初15393号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业浩、崔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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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4民初1539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许业浩 崔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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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15393号许业浩、崔平: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业浩、崔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两被告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支付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合和新城锦桦五街1号501房自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合计人民币3700.8元,生活垃圾处理费合计人民币90元,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期间的公摊电费合计人民币327.9元及利息(从每月11日起按逾期付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8月31日止的滞纳金合计人民币476.4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6日08时50分在本院第十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路26号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联系方式:020-66831848联系人:李晓琳法官536151102020-10-2118:04:51:885(2020)粤0114民初15393号原告广州市冠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业浩、崔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原告,诉讼,物业,送达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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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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