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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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新纬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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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3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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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7-16 | 2021-08-03 |
2 |
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湖南蚁坊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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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民初579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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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10-03 |
3 |
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谭少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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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民初1277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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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3-29 |
4 |
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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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民申63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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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2-19 |
5 |
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湘计华湘计算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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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民终9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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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03 | 2021-03-07 |
6 |
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长沙湘计华湘计算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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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民初19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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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7 | 2021-08-0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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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粵0305民初6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新纬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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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108 | 2020-08-20 |
2 | (2020)粤0305民初6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新纬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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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G103 | 2020-04-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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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11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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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119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湖南新纬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同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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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1192号湖南新纬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同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月4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本公告于2021年10月1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李姝瑶联系电话:0755-26806030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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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5 |
2 |
(2021)粤0305民初1119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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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11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湖南博网众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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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1195号湖南博网众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博网众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2月9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本院蛇口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本公告于2021年9月24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李姝瑶联系电话:0755-26806030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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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3 |
(2021)粤0305执14913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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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4913号 | - |
原告- 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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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4913号之一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捷视飞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378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49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载明:责令你方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本案确定的义务并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未能全部履行并具有法定情形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报告财产令载明:你方未能全部履行的,应当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执行裁定书载明: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冻结、划拨你方存款,扣留、提取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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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
4 |
(2021)粤0305民初11215-112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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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1215-112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长沙锐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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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1215-11216号湖南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沙锐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1215)、长沙锐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1216)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开庭传票等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2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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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0 |
5 |
(2020)粤0305民初631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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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63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 长沙湘计华湘计算机有限公司 被告- 湖南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长沙阳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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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6313号湖南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长沙阳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长沙湘计华湘计算机有限公司、肖重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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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
6 |
(2021)粤0305执631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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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3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新纬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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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6318号湖南新纬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62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63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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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7 |
(2020)粤0305民初631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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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63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湖南长沙阳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长沙湘计华湘计算机有限公司 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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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6313号湖南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肖重逢、长沙湘计华湘计算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沙阳环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湖南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肖重逢、长沙湘计华湘计算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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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8 |
(2020)粤0305民初631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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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63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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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6313号湖南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真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长沙阳环科技事业有限公司、湖南铭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证据。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2020年9月1日9时30分在本院第122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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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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