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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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被告南昌市虚拟现实科创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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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1262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 南昌市虚拟现实科创城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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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2021)赣0113民初12622号南昌市虚拟现实科创城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丝路视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被告南昌市虚拟现实科创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证据、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扫黑除恶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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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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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超榕诉被告南昌市虚拟现实科创城建设有限公司、刘建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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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13民初5781号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原告- 刘超榕 被告- 南昌市虚拟现实科创城建设有限公司 刘建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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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刘建美:本院已受理原告刘超榕诉被告南昌市虚拟现实科创城建设有限公司、刘建美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案号:(2021)赣0113民初57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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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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