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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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苏0508民初5853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被告- 李良友 曹静 马锋锋 吴徐红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连云港鸿达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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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G02 | 2017-10-1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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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徐银军、仲建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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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722民初7221号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被告- 徐银军 仲建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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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告徐银军、仲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诉你(单位)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网络公告送达(2021)苏0722民初722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5时在东海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公告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葛婧联系电话:1785125967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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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5 |
2 |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孙良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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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民初32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被告- 孙良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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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723民初3263号孙良英: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孙良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723民初32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限被告孙良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人民币26700元】。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官:杨晓东法官助理:刘静文书记员:高绵联系电话:0518-88997853二○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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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3 |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孙良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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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3民初326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被告- 孙良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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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723民初3263号孙良英: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前(七)项列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损失271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00(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B513室)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法官:杨晓东法官助理:毕源联系电话:0518-88997853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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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1 |
4 |
关于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刘广传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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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722民初2280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被告- 刘广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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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公告刘广传: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诉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网络公告送达(2020)苏0722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广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给付理赔款70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公告单位: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孙方联系电话:1785125963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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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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