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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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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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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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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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申请人-济南中盛兴业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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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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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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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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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人-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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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北京昊海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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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申请保全人-江苏融汇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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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上研动力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上海久屹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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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上研动力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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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淄博富铧能源有限公司、北京福莱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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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
申请人-淄博富铧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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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淄博富铧能源有限公司、北京福莱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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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
申请人-淄博富铧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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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淄博富铧能源有限公司、北京福莱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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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
申请人-淄博富铧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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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淄博富铧能源有限公司、北京福莱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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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
申请人-淄博富铧能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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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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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7民初1808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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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808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南京泽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 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贵华翔贸易有限公司 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 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 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 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 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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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18087号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贵华翔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泽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原告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贵华翔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泽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8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贵华翔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泽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2913元(原告均已预交),被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贵华翔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泽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80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2800元;被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贵华翔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泽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800元。逾期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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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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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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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18087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 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 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贵华翔贸易有限公司 南京泽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 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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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7民初18087号 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贵华翔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泽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贵华翔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泽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7民初180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贵华翔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泽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广东红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汇票金额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913元(原告均已预交),被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贵华翔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泽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承担2800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还2800元;被告深圳市德源宝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一统金实业有限公司、潍坊裕满经贸有限公司、临沂智辰商贸有限公司、文安县向茂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廊坊市朗轩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西漾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途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贵华翔贸易有限公司、南京泽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航道工程有限公司、华夏幸福(武汉)产业新城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800元。逾期拒不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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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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