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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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12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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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7民初212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恒胜者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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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7民初21248号赵东英: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恒胜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东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及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请求判令: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2462.5元及利息(利息以62462.5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1.5倍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5日下午15:30分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平湖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八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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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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