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陈晓悦与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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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执1704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陈晓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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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7-30 |
| 2 |
左其鸿与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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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执170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左其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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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7-30 |
| 3 |
张国强与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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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执1751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国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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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7-30 |
| 4 |
沈百尧与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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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执1843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沈百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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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7-30 |
| 5 |
杨伟莉与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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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执1705号 | 企业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伟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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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5-31 | 2021-07-30 |
| 6 |
涂丽琴与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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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民初137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涂丽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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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1-05-24 | 2021-07-30 |
| 7 |
王根娣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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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民初634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王根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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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4-27 |
| 8 |
吴坚锋与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亘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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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民初443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吴坚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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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09 |
| 9 |
张玉峰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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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4民辖终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玉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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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 | 2021-03-12 | 2021-03-29 |
| 10 |
杜云韵与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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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执26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杜云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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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4-01 |
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沪0106执9487号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8 | 详情 |
| 2 | (2021)沪0110执1389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2 | 详情 |
| 3 | (2020)沪0110执4388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03 | 详情 |
| 4 | (2020)沪0110执4181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2 | 详情 |
| 5 | (2020)沪0110执4064号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05 | 详情 |
| 6 | (2019)沪0106执11317号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0 | 详情 |
| 7 | (2019)沪0106执11315号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10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0)粤0304民初522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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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2240号之二 | 广告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京城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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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2240号之二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京城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京城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发布费152000元及滞纳金(以152000元为基数,自,按年利率12%计至付清之日,以114000元为限);二、被告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京城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京城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25.2元,保全费4382.6元(已由京城传媒公司预交),由京城传媒公司负担11772元,海衡公司负担4135.8元。本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注:本公告已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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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张玉峰,张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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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479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 被告- 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张玉峰 张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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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47965号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张玲: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诉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张玉峰,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7月23日上午9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分部新审判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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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 3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张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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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479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 被告- 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张玉峰 张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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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民初47970号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张玲: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支行诉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张玉峰,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7月23日上午9时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分部新审判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静安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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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
| 4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张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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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7民初218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 被告- 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张玉峰 张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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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7民初21833号张玲:本院受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诉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张玉峰、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0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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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 5 |
(2020)粤0304民初522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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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2240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京城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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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2240号之一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京城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9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另,原定开庭时间2021年3月18日14时30分已取消。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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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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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22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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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2240号之一 | 广告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京城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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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2240号之一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京城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9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另,原定开庭时间2021年3月18日14时30分已取消。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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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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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22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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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2240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京城传媒有限公司 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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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2240号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京城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用152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86520元(以152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5%的标准,自2019年8月1日起至被告支付完毕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8月12日);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4000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0元;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联系人:吴助理0755-82918999转54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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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 8 |
(2020)粤0304民初522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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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2240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京城传媒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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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4民初52240号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京城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海衡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3月18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广告发布费用152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286520元(以152000元为计算基数,按每日5%的标准,自20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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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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