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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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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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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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云南亚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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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云南亚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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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孙琪与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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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孙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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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孙琪、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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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孙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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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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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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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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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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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云南亚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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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亚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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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孙琪、林炳权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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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孙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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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张中与林炳权、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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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张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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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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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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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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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云0111民初6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孙琪 被告- 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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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8-03-01 |
2 | (2018)云0111民初7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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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8-03-01 |
3 | (2018)云0111民初69号 | 合同纠纷 |
被告- 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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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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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云0111执6577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31 | 详情 |
2 | (2019)云0111执5124号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2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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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4民初53880号案判决公告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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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8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林炳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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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880号之一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本院受理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53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林炳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816931.2元;二、被告林炳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利息24678.13元(暂计至2018年8月30日利息为24678.13元,此后的利息应以816931.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继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6537.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林炳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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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2 |
2 |
(2020)粤0304民初53880号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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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88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林炳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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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53880号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本院受理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各一份、起诉状、证据材料一套、开庭传票一张。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款项人民币816931.25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487237.08元(该利息以还款计划表中按比例折算后每期应还本金为基数,按10%的年利息,暂计至2020/5/11/),之后的利息计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所有款项之日止);(上述金额合计1304168.33元)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2021年2月1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庭审管理中心,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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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3 |
申请执行人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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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执异220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林炳权()云执号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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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执异220号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2019)云0111执268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院作出(2018)云0111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履行债务。现申请执行人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认为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未实缴出资。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楚雄汇久汽车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退还保证金40000元、车款67096.29元、诉讼费251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11执异220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主楼405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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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4 |
申请执行人孙琪与被执行人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9)云0111执51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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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1执异221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孙琪 当事人- 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云执号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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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云0111执异221号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琪与被执行人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9)云0111执5124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本院作出(2018)云0111民初69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云01民终7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履行债务。现申请执行人孙琪向本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认为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未实缴出资。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二、被执行人深圳市捷匹艾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孙琪退还保证金85000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17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02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用。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执行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0111执异22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主楼405办公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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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2 |
5 |
(2019)粤03民终11357号判决公告林炳权、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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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13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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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11357号林炳权、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炳权、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民终11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59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59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林炳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83068.8元及利息26676.04元(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利息为26676.04元,2018年8月3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88306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三、驳回上诉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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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6 |
(2019)粤03民终11357号判决公告林炳权、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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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13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林炳权 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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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11357号林炳权、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炳权、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3民终113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598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1598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林炳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883068.8元及利息26676.04元(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8月29日利息为26676.04元,2018年8月30日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883068.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计算);三、驳回上诉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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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30 |
7 |
(2019)粤03民终11357号传票公告林炳权、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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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13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林炳权 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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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11357号林炳权、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炳权、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上午十点四十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合议庭成员:朱珠、刘灵玲、黄玮娜,书记员:王玉寒、颜萍萍。届时你们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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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8 |
(2019)粤03民终11357号传票公告林炳权、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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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1135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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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终11357号林炳权、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林炳权、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本院定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上午十点四十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依法审理此案,合议庭成员:朱珠、刘灵玲、黄玮娜,书记员:王玉寒、颜萍萍。届时你们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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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4 |
9 |
原告云南亚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合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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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111民初1056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亚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林炳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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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云0111民初10567号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本院受理的原告云南亚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支付原告云南亚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81,600元及2019年2月8日前逾期付款损失500.83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原告上述款项81,600元自2019年2月9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二、原告云南亚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1,858元,由被告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连带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云0111民初10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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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10 |
(2018)粤0304民初15988-3号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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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5988-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林炳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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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4民初15988-3号云南佰仟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林炳权:本院受理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服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4民初15988号判决书,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上诉状的主要内容是:一、撤销(2018)粤0304民初15988号判决第一、第二项;二、依法改判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归还本金、利息、罚息合计1867821.54元;三、本案的诉讼费、上诉费、公告费等由两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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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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