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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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银杏树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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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执731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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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8-04-23 | 2018-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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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银杏树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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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586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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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2016-06-14 | 2017-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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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祖吉;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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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2766号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当事人-欧祖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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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5-11-18 | 2018-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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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琼英;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一审民商事案件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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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2451号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当事人-欧琼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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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5-11-11 | 2018-11-26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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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渝0103民初2586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重庆银杏树商贸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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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7-06-15 |
2 | (2016)年渝0103民初2586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重庆银杏树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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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 - | 2017-02-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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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渝0103民初258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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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586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当事人- 重庆银杏树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银杏树商贸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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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重庆银杏树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银杏树商贸有限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16)渝0103民初25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重庆银杏树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63200元,并支付以63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前款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854元,由被告重庆银杏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被告不服本案判决,可在公告60日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刊登日期:2017年06月15日上传日期:2017年06月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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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5 |
2 |
(2016)渝0103民初2586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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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3民初2586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重庆银杏树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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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渝0103民初25863号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号18-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9253131E。负责人:祝德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海,重庆金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银杏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70号2-6-3。法定代表人:夏露,经理。原告北京瑞祥佳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祥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银杏树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杏树商贸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瑞祥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银杏树商贸公司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京瑞祥公司重庆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63200元;2、判决被告支付以63200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前款付清时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龙湖时代天街18-8-9、10号门市的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双方就工程造价、建筑面积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五条第四项、第八条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15年6月14日,该工程经验收并投入施工。2015年6月16日双方进行了工程决算。被告在支付94800元工程款后,剩余63200元至今未付。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起诉来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银杏树商贸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9日,银杏树商贸公司(合同称甲方)与北京瑞祥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同称乙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银杏树商贸公司将位于重庆市渝中区龙湖时代天街18-8-9、10号的“巴拉巴拉重庆分公司”项目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北京瑞祥公司重庆分公司,工程造价为158000元。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约定:“如甲方拖欠工程款或尾款,应向乙方支付拖欠金额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同日,银杏树商贸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作为该合同附件,授权“蒋禾芸”为委托代理人,代表该公司装修工程签署文件、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协议和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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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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