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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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余艺霞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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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辖终912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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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04 | 2019-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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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艺霞与孙政权、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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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6民初23196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余艺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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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8-10-31 | 2020-03-26 |
3 |
余艺霞与孙政权、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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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原告-余艺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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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余艺霞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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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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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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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91民初6957号判决文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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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6957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飞向未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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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飞向未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粤0391民初6957号原告余艺霞诉被告孙政权、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飞向未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6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解除原告余艺霞与被告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协议书》;二、被告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余艺霞投资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8日至2018年1月27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8年1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2019年8月20日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广州飞向未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中被告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余艺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731元,被告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飞向未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0,000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飞向未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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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7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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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民初6957号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原告- 余艺霞 被告- 孙政权 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广州飞向未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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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飞向未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 (2021)粤0391民初6957号原告余艺霞诉被告孙政权、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飞向未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民初69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余艺霞与被告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余艺霞投资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自 2015年1月28日至2018年1月27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自2018年1月28日至 2019年8月19日期间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 2019年8月20日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广州飞向未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中被告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余艺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731元,被告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飞向未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0,000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乾极道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广州飞向未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0,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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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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