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苏品德、韩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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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民初704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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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7-31 |
| 2 |
李会、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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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民终16506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李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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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8-26 |
| 3 |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曾凡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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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民初5809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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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6-11 | 2021-06-29 |
| 4 |
李鸿宇、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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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215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李鸿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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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7 | 2021-06-30 |
| 5 |
付滴与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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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民初237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付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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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5 | 2021-06-29 |
| 6 |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王明、李琼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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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民初3379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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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6-29 |
| 7 |
宋双、黄鹏等与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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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民初235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黄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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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6-29 |
| 8 |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李伟、欧燕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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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民初4503号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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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5-31 |
| 9 |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张舒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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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民初152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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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6-30 |
| 10 |
刘艳君与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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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4民初237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刘艳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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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6-29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川0114民初237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余荣江 李彦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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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75 | 2018-05-27 |
| 2 | (2018)川0114民初237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张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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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75 | 2018-05-27 |
| 3 | (2017)川0114民初788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殷燕 鲁屈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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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8-05-10 |
| 4 | (2018)川0114民初237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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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8-05-10 |
| 5 | (2018)川0114民初190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肖伟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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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8-05-10 |
| 6 | (2017)川0114民初789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鲁星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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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53 | 2018-05-10 |
| 7 | (2018)川0114民初230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刘小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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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66 | 2018-05-10 |
| 8 | (2017)川0114执保68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曹周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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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05 | 2018-04-19 |
| 9 | (2017)川0114民初577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范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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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G59 | 2018-03-22 |
| 10 | (2017)川0114民初577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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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22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8)川0104民初6979号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林路支行、许秀琴、你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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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04民初697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林路支行 许秀琴 四川成都榕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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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0104民初6979号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林路支行、许秀琴、你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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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9 |
| 2 |
(2018)川0114民初5557号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谢凡奎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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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4民初555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谢凡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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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4民初5557号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谢凡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凡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29780.6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97780.64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谢凡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9556.1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15元,全部由被告谢凡奎负担(此款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已垫付,执行时一并给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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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2 |
| 3 |
(2018)川0114民初5557号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凡奎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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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4民初555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谢凡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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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4民初5557号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凡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谢凡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垫付款297780.6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297780.64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谢凡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9556.1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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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5 |
| 4 |
(2018)川0104民初6979号案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林路支行、许秀琴、你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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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锦江6979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当事人-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林路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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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04民初6979号案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双林路支行、许秀琴、你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原告请求:判决终止对原告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新都区三河街道蔷薇路348号9栋1单元13楼4号房屋(合同备案号118497)的执行程序,并解除对前述房屋的查封等限制措施。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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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6 |
| 5 |
上诉人黄赖平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鲁星郁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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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民终17009号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黄赖平 被上诉人-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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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黄赖平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鲁星郁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01民终17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赖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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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23 |
| 6 |
(2018)川0114民初5165号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你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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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4民初516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蒋维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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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4民初5165号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你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0114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蒋维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车位款52500元;二、蒋维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52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2月28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4元,由蒋维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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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
| 7 |
(2018)川0114民初4455号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你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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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4民初445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肖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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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4民初4455号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你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0114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肖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车位款33500元;二、肖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335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元,由肖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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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
| 8 |
(2018)川0114民初4465号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你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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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4民初4465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肖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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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4民初4465号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你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0114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肖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车位款30000元;二、肖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6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8元,由肖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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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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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4民初2307号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你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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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4民初230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刘小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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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4民初2307号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你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0114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解除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刘小杰签订的关于新都区三河街道蜀龙大道南段1399号地块保利拉斐庄园一期9号地块第5、7号楼5幢1单元23层1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二、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单方面申请办理关于新都区三河街道蜀龙大道南段1399号地块保利拉斐庄园一期9号地块第5、7号楼5幢1单元23层1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注销手续;三、刘小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156415.4元。四、驳回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6元,由刘小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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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 10 |
(2018)川0114民初2378号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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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4民初237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余荣江 李彦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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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4民初2378号原告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你们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18)川0114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书、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判决如下:一、解除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与余荣江、李彦君签订的关于新都区三河街道丁香路259号10栋1单元11楼3号房屋(变更后为5栋1单元11楼3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备案号:86363)、《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及附件;二、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单方面申请办理关于新都区三河街道丁香路259号10栋1单元11楼3号房屋(变更后为5栋1单元11楼3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及登记备案的注销手续;三、余荣江、李彦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违约金113104.6元;四、驳回成都市新都区保利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2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3348元,共计6610元,由余荣江、李彦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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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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