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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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欣楠等与上海巷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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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4民初9281号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当事人-陈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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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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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顺和纸业(苏州)有限公司与渊博信封(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巷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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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0民初17223号 | 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
原告-永顺和纸业(苏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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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1-02-01 |
3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与上海巷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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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民初16039号 |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信帐务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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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09-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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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2981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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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81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巷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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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9812号上海巷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巷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981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2019年10月—2020年7月期间拖欠原告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POS机租金、基础设施管理费、店庆赞助费、能耗费等合同费用共计人民币313955.6元。以及因逾期支付上述欠费产生的逾期违约金共计人民币99297.42元(暂计至2020年8月3日,应计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8日期间(共计8天)逾期交还商铺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违约金共计29806.45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梁世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0日09时30分在第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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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2 |
(2020)粤0305民初2981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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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81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巷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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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9812号上海巷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海岸城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巷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981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2019年10月—2020年7月期间拖欠原告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POS机租金、基础设施管理费、店庆赞助费、能耗费等合同费用共计人民币313955.6元。以及因逾期支付上述欠费产生的逾期违约金共计人民币99297.42元(暂计至2020年8月3日,应计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决被告立即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8月8日期间(共计8天)逾期交还商铺的租金、管理费、推广费、违约金共计29806.45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梁世奎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5月10日09时30分在第11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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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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