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邱玉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8执1258号之五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4-22 | 2021-05-04 |
2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赵静银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8执1170号之七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2-25 | 2021-05-04 |
3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林玉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7民初108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4-08 |
4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兴平晖实业有限公司、张朋晖、廖方利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8执保684号 | -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1-01-01 |
5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张露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7民初320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2020-12-14 | 2020-12-20 |
6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被申请人翁国平信用卡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8执保651号 | 信用卡纠纷 |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1-01 |
7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深圳市正远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8执1153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1-01-01 |
8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陈宝玲、王献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8民初141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1-05-18 |
9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张映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08民初18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2020-11-16 | 2021-05-18 |
10 |
任小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3执1446号之二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2-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308执5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8执52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被告- 郑洲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执526号郑洲: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8民初4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执526号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若你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予以解除消费限制、屏蔽失信状态。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8-12 |
2 |
(2021)粤0308民初933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8民初9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彩绮鑫工业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933号深圳彩绮鑫工业制品有限公司、李正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被告深圳彩绮鑫工业制品有限公司、李正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民初93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深圳彩绮鑫工业制品有限公司、李正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64928.33元、罚息人民币33460元、复利人民币3292.0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3月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协议约定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如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61.52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361.52元。由被告深圳彩绮鑫工业制品有限公司、李正虎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预交的人民币12361.52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彩绮鑫工业制品有限公司、李正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人民币12361.5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8-11 |
3 |
(2021)粤0308民初932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8民初9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鑫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932号深圳市鑫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程运林: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被告深圳市鑫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程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民初93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深圳市鑫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程运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816852.25元,并支付利息人民币54807.08元、罚息人民币27058.72元、复利人民币2711.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3月8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协议约定计算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如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12.6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1412.67元。由被告深圳市鑫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程运林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预交的人民币11412.67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鑫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程运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共计人民币11412.67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8-11 |
4 |
(2021)粤0308民初1040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8民初10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湾区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1040号季春英、深圳市湾区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被告季春英、深圳市湾区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民初1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季春英、深圳市湾区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929990.4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费用(截至2021年4月8日,利息为人民币74915.9元,罚息为人民币16662.33元,复利为人民币1640.78元。2021年4月9日起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本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微企业微捷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2.1元、保全费为人民币5000元,由被告季春英、深圳市湾区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2.1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本院予以退回。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8-05 |
5 |
(2021)粤0308民初147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8民初14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收起
...
展开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1471号黄群、罗日盛: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被告黄群、罗日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8民初147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黄群签订的编号为81020120150026717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2.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012203.97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未按期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暂计至2021年6月27日止的利息为18848.80元、罚息为290.22元、复利为343.3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为1031686.37元;3.判决原告对被告黄群名下位于深圳市葵涌镇土洋村半山海花园5栋3、7A02号的抵押房产(房产证号:粤(2017)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51497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处置该房产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原告的贷款本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不足部分由二被告继续清偿。4.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拍卖费、评估费等)均由二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保全结果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2日11时10分在盐田法院本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法院联系人:程助理电话:0755-2522839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8-04 |
6 |
(2021)粤0308民初155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8民初15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港星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1551号叶锦河、李海文、深圳市港星物流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被告叶锦河、李海文、深圳市港星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8民初155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三被告共同偿还贷款本金711,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未按期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暂计至2021年7月19日止的利息65,833.86元,罚息13,373.91元,复利1,489.90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1、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暂合计为791,697.67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拍卖费、评估费等)均由三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9日09时30分在盐田法院本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法院联系人:吴慧艳电话:0755-254897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7-30 |
7 |
(2021)粤0308民初1426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8民初142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被告- 童业龙 深圳市金达来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民初1426号童业龙、深圳市金达来物流有限公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被告童业龙、深圳市金达来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8民初142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贷款本金168,000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未按期履行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中暂计至2021年6月17日止的利息14,953.07元,罚息2,643.34元,复利276.8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至全部款项清偿完毕之日止。以上暂合计为185,873.28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拍卖费、评估费等)均由两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2日14时30分在盐田法院本部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法院联系人:吴慧艳电话:0755-25489707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
展开
|
2021-07-19 |
8 |
(2021)粤0308执985号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8执98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执985号之一吴志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执9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7-16 |
9 |
(2021)粤0308执523号执行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8执523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执523号之一宝良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你(单位)信用卡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8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执5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7-08 |
10 |
(2021)粤0308执788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308执788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 被告- 张映豪 收起
...
展开
|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执788号之一张映豪: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东部支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18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执78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7-05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