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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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这一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顾建忠等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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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执7486号之一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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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3-23 | 2021-04-09 |
2 |
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果品批发市场陈修刚水果行、陈修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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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10民初40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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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3-22 |
3 |
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袁万里、朱慧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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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1610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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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2-22 | 2021-03-04 |
4 |
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友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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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执6709号之二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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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2-08 | 2021-02-18 |
5 |
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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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执61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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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1-27 | 2021-02-10 |
6 |
陈芳、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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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执544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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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1-01-22 | 2021-02-10 |
7 |
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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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执恢5号 | 公证债权文书 |
当事人-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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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11 | 2021-02-04 |
8 |
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少强、张丽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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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执8590号之二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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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0-12-31 |
9 |
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金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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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执443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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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1-05 |
10 |
朴英花、童海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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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执恢158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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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0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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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10民初44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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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44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严黎伟 周雪娥 张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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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4446号张丽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严黎伟、周雪娥、张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0民初444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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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1 |
2 |
(2020)浙0110民初72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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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72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国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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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7228号陈国泉: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国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9月8日9时在本院第四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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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9 |
3 |
(2020)浙0110民初44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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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0民初444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严黎伟 周雪娥 张丽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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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10民初4446号张丽丽: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严黎伟、周雪娥、张丽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08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5号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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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
4 |
(2017)浙0110民初1875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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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875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刘婷婷 季叶鹏 杨兴 叶竞飞 杭州品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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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婷婷、季叶鹏、杨兴、叶竞飞、杭州品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婷婷、季叶鹏、杨兴、叶竞飞、杭州品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187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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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8 |
5 |
(2017)浙0110民初3144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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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31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泮炳荣 何建龙 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泮炳荣水产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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泮炳荣、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泮炳荣水产商行: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泮炳荣、何建龙、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泮炳荣水产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民初31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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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
6 |
(2017)浙0110民初314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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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314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王洁慧 泮炳荣 魏昌军 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王洁慧水产行 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泮炳荣水产商行 杭州昌军水产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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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洁慧、泮炳荣、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王洁慧水产行、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泮炳荣水产商行: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洁慧、泮炳荣、魏昌军、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王洁慧水产行、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泮炳荣水产商行、杭州昌军水产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7日下午14时00分在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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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0 |
7 |
(2017)浙0110民初31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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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31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泮炳荣 何建龙 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泮炳荣水产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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泮炳荣、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泮炳荣水产商行: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泮炳荣、何建龙、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泮炳荣水产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良渚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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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0 |
8 |
(2015)杭余商初字第28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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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28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苏为理 魏绍敏 浙江石材市场苏为理石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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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为理、魏绍敏、浙江石材市场苏为理石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为理、魏绍敏、浙江石材市场苏为理石材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28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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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3 |
9 |
(2015)杭余商初字第289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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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289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苏为理 魏绍敏 浙江石材市场苏为理石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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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为理、魏绍敏、浙江石材市场苏为理石材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理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苏为理、魏绍敏、浙江石材市场苏为理石材经营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5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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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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