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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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森鸿运食品有限公司、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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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1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森鸿运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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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9-10 | 2021-09-30 |
2 |
曹军锋、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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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82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曹军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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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09 |
3 |
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王辉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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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4102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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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09-29 |
4 |
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潘明明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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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99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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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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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粤百汇商贸有限公司、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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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76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中粤百汇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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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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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秀供应链有限公司、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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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081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新秀供应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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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7-19 | 2021-09-01 |
7 |
中山市东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宝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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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84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东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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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7-09 | 2021-07-27 |
8 |
上海亦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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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81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亦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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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7-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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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东华通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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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05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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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4-30 |
10 |
广州吉瀚丰翔商贸有限公司与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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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26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吉瀚丰翔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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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5-2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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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2587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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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587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天津宝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亿象优品(贵安新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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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5870号贵阳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宝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亿象优品(贵安新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贵阳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宝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587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20年12月5日签订《零供合作合同》、《供应商补充条款》、《供应商管理系统分许可协议》;二、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拖欠原告的货款396996.94元;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9日09时30分在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法院联系人:钟助理电话:0755-2503809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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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
2 |
(2021)粤0303民初2593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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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593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天津宝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贵州绿舟农产品有限公司 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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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5937号贵阳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宝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原告贵州绿舟农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贵阳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天津宝能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5937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20年11月30日签订《零供合作合同》、《供应商补充条款》、《供应商管理系统分许可协议》;二、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拖欠原告的货款420408.12元;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7日14时30分在速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法院联系人:何奇蔓电话:0755-2232769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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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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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03民初1098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农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 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昆明宝粤兴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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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21)云0103民初10989号原告云南农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昆明宝粤兴商贸有限公司、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自2020年11月10日至2021年4月1日,原告向被告一供应鸡肉、猪肉、牛肉等各类生鲜食材,共计供应产品金额合计【6197691.94】元。根据被告一货物验收单及双方结算单确定,截止原告起诉之日,未支付货款金额合计1706094.58元,扣除双方约定各项手续费用33118.53元,被告一仍然欠付原告货款1672873.07万元,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一仍然未予以支付。被告二为被告一持股100%的股东,被告一为一人有限公司,被告二、被告一存在财产及人格混同的情形,被告二应当对被告一欠付原告的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根据原告催告,被告一无力清偿原告货款及利息,且其无其他财产信息;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告二应当在被告一未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一、请求判决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1672873.0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672873.07元为基数,按照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请求判决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请求判决被告二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被告一未能支付第一项诉讼请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其它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1年12月28日14:30在本院龙泉法庭(地址:昆明市盘龙区龙华路633号万派中心绿竹大厦5楼,联系电话:15721891778)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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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09 |
4 |
(2021)粤0303民初259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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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59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贵州省智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深圳凌富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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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5939号深圳凌富贸易有限公司:原告贵州省智晨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凌富贸易有限公司、贵阳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593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于2021年1月17日签订《零供合作合同》、《供应商补充条款》、《供应商管理系统分许可协议》;二、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拖欠原告的货款153966.2元;三、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09日11时00分在速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何奇蔓电话:0755-2232769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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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5 |
(2021)粤0303民初259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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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59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眉山菜鲜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成都宝粤隆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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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5942号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成都宝粤隆商贸有限公司:原告眉山菜鲜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成都宝粤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594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零供合作合同》及《附件一关于规范商务行为的公开信》、《附件二供应商补充条款(购销)》、《供应商管理系统分许可协议》、《食品安全质量承诺书》。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1305.6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281305.63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付清为止,截止2021年8月21日暂计为3610元);共暂计284915.63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4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方婷电话:0755-2272512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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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
6 |
(2021)粤0303民初2409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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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40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临沂宝粤隆商贸有限公司 山东新四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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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4096号临沂宝粤隆商贸有限公司、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原告山东新四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宝粤隆商贸有限公司、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409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47106.9元及利息(利息本金按照347106.9元,日期自2021年3月14日至支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当期LPR利率加50%计算,即5.775%计算。至2021年7月15日,暂计6681.8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1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法院联系人:方婷电话:0755-22725120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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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7 |
(2021)粤0303民初2357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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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35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温州宝粤盛商贸有限公司 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温州市桐言蔬菜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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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3572号温州市桐言蔬菜有限公司、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原告温州市桐言蔬菜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温州宝粤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235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温州市桐言蔬菜有限公司撤诉。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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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18 |
8 |
(2021)粤0303民初2433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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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43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北京和诚诺信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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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4339号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原告北京和诚诺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4339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本金人民币3056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305600元为本金自逾期之日(其中70475元自2021年5月12日起计算,235125元自2021年6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2021年7月公布的LPR标准计算的利息损失;三、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诉讼保全责任险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和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6日09时30分在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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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8 |
9 |
(2021)粤0303民初2283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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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28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宝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中山市东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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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2836号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宝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中山市东原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宝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283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起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4日14时30分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法院联系人:郑娃娜电话:0755-250381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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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6 |
10 |
(2021)粤0303民初197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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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976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汶上县永鲜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被告- 济宁宝粤隆商贸有限公司 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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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9768号济宁宝粤隆商贸有限公司:原告汶上县永鲜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济宁宝粤隆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9768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其他费用共计394835.02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08日09时30分在速裁一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法院联系人:何奇蔓电话:0755-22327693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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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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