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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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莫非文化有限公司、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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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莫非文化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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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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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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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深圳市海中航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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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海中航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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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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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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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深圳佳锐食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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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佳锐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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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好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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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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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好景国际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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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平安金融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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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深圳市星尚图文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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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星尚图文广告设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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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深圳市海中航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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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人-深圳市海中航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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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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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7执15659号 |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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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9民初2060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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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6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吉尔麦斯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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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0609号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吉尔麦斯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060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吉尔麦斯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752.3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4元,由被告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于2021年7月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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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2 |
(2020)粤0309民初2060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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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6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吉尔麦斯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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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0609号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原告广东吉尔麦斯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060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吉尔麦斯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752.3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4元,由被告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于2021年7月1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腾路2号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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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1 |
3 |
(2020)粤0307执1565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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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执156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建昕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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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执15659号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建昕商贸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2271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7执156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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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4 |
(2020)粤0309民初2060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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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6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吉尔麦斯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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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0609号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吉尔麦斯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060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0日9时30分在大浪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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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5 |
(2020)粤0309民初2060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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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206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东吉尔麦斯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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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20609号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吉尔麦斯食品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9民初2060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0日9时30分在大浪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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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6 |
(2020)粤0307民初19013号公告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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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90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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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9013号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19013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05元。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本公告于2020年10月22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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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7 |
(2020)粤0307民初19013号公告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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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901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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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9013号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7民初19013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05元。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本公告于2020年10月22日刊登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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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2 |
8 |
(2020)粤0307民初19013号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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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190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 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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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19013号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得利(深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七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15日9时30分在平湖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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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
9 |
(2020)粤0304民初14080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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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08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佳锐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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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4民初14080号之一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佳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4民初14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佳锐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5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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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2 |
10 |
(2019)粤0304民初50642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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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64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海中航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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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4民初50642号被告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海中航贸易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4民初5064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和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坚拿饮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海中航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4360.5元和逾期付款损失(以84360.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自2019年8月22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海中航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159元、保全费863.6元,合计3022.6元,由原告负担320.6元,被告负担27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张贴于本院公告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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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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