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公海(洞)行罚决字[2019]50654号 |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洞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4月10日09时许,洞桥派出所民警在对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宣裴村宁波首创厨余垃圾处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实验室使用的硝酸银、高锰酸钾、过氧化氢共三种化学品属于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该公司未按规定将购买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公安机关备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宁波首创厨余垃圾处理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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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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