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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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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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琼0271民初184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海口名善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共三亚市委宣传部 被告- 海南丹奇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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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21)琼0271民初1845号原告海口名善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丹奇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被告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被告中共三亚市委宣传部合同纠纷一案中,海口名善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请求法院撤销三亚市交通警察支队下达的《三公交函(2020)43号》关于限期拆除三亚市区主要交通路口遮阳亭的函;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三亚市交通警察支队移交遮阳亭管理权给中共三亚市委宣传部违法;3.请求法院判令对原告与被告三亚交警签订的《协议书》的债权债务进行审计,原告计算继续经营管理现存三亚市路口遮阳亭(河西路与新风街十字路口处、河东路与新风街十字路口处、河东路与迎宾路十字路口处、迎宾路与凤凰路十字路口处、迎宾路与落笔洞交叉路口处、落笔洞与荔枝沟路交叉路口处、荔枝沟路与凤凰路交叉路口处、凤凰路与机场路十字路口处等8处)至2025年3月27日止或审计原告损失的经营期限而确定补偿延长经营期限或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以审计为准暂估值300万施到300万元;4.判令其他被告中共三亚市宣传部及被告海南丹奇文化传媒广告有限公司对上述延长经营承担协助义务或对经济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地址确认书、授权委托书(空白)、电子送达同意书、诚信诉讼保证书、诚信诉讼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6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2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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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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