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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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市监曲罚字〔2020〕第9号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其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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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 详情 |
2 | 西市监曲罚字〔2019〕第54号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曲江新区分局 |
当事人陕西培根中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之规定。属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行为。对该行为,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5000元(伍仟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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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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