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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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泰建业置业(深圳)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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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74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运泰建业置业(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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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1-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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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与深圳世联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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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29641号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原告-中原(中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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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08-12 | 2020-10-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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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56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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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631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运泰建业置业(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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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631号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运泰建业置业(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631号限制消费令。该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联系人:吴倩电话:0755-8660829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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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3 |
2 |
(2021)粤0305执563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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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563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运泰建业置业(深圳)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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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5631号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运泰建业置业(深圳)有限公司与你(单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74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56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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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3 |
(2020)粤0305民初7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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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74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运泰建业置业(深圳)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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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742号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运泰建业置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742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运泰建业置业(深圳)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3月22日期间的租金共计3587600元以及逾期付款滞纳金(2019年1月以469229元为基数,2019年2月以1823953元为基数,2019年3月以129441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拖欠当月6日起依次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运泰建业置业(深圳)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4月、5月房屋使用费共计1150684.5元以及逾期付款滞纳金(2019年4月以383561.5元为基数,2019年5月以76712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拖欠当月23日起依次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被告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运泰建业置业(深圳)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月至2019年5月期间电费共计88153.51元以及逾期付款滞纳金(2019年1月以37916.93元为基数,2019年2月以12595.23元为基数,2019年3月以12419.06元为基数,2019年4月以14970.63元为基数,2019年5月以10251.66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拖欠次月6日起依次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四、被告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运泰建业置业(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6万元;五、驳回原告运泰建业置业(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581.8元,由原告负担9253.72元,由被告负担45328.08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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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4 |
(2020)粤0305民初74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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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74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运泰建业置业(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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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742号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的原告运泰建业置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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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5 |
(2020)粤0305民初74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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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742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运泰建业置业(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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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742号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运泰建业置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国信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742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书证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10月20日9时3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注:本公告于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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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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