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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晟冶金

    广东省广晟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49号7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韶关中弘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廖远坤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1民终1101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韶关中弘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廖远坤
    廖远兵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9 2021-04-27
    2

    广东省广晟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与韶关中弘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廖远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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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4民初13571号 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省广晟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2020-09-24 2021-04-28
    3

    广东省广晟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裕丰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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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9768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东省广晟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28 2020-09-02
    4

    刘晓平、广东省广晟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1民辖终2337号 合同纠纷

    -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11-28 2019-12-10
    5

    广州市番禺裕丰钢铁有限公司、广州市裕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1民辖终882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番禺裕丰钢铁有限公司
    广州市裕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裕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林广明
    肇庆金裕丰商品钢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2 2019-06-11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上诉人韶关中弘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廖远坤、廖远兵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广晟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晓平、阙南平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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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101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 廖远兵 韶关中弘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廖远坤 被上诉人- 刘晓平 广东省广晟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阙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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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1101号阙南平:本院受理上诉人韶关中弘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廖远坤、廖远兵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广晟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晓平、阙南平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1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韶关中弘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廖远坤、廖远兵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812元,减半收取18906元,由上诉人韶关中弘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廖远坤、廖远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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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4
    2

    韶关中弘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廖远坤、廖远兵与广东省广晟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刘晓平、阙南平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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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101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 廖远兵 廖远坤 韶关中弘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广东省广晟冶金集团有限公司 刘晓平 阙南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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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1101号阙南平:韶关中弘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廖远坤、廖远兵与广东省广晟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刘晓平、阙南平合同纠纷一案,韶关中弘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廖远坤、廖远兵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13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3月22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48法庭(新大楼二楼西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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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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