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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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茂名重力石化装备股份公司、顾正银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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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2392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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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5-17 |
2 |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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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8民终20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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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9 | 2021-04-27 |
3 |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巨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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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执5935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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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0-12-28 |
4 |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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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1125民初1110号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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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0-12-24 |
5 |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中国能源建设集团黑龙江省火电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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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881民初154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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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平市人民法院 | 2020-10-29 | 2021-04-27 |
6 |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李璇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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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执4752号之一 | 保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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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0-24 | 2020-11-03 |
7 |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武汉市达诚吊装有限公司、向永达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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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4568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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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0-22 | 2020-12-28 |
8 |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林钘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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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104执异9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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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9-18 | 2020-10-30 |
9 |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林大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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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168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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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0-11-24 |
10 |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邓州市华楠机电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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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3384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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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07-03 | 2020-11-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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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陈朝忠 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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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G26 | 2019-06-11 |
2 | (2018)闽0104民初1658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林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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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G61 | 2018-11-08 |
3 | (2018)闽0581民初4916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邱金钱 被告- 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彭安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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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8-30 |
4 | (2018)闽0403民初67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永安市鸿翔钢结构有限公司 彭明浩 杨景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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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G79 | 2018-08-21 |
5 | (2018)闽0581民初343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安徽拓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张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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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7-13 |
6 | (2018)闽0122民初124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兴力达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徐道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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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G70 | 2018-06-19 |
7 | -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林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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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G43 | 2018-06-14 |
8 | (2018)闽0403民初67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永安市鸿翔钢结构有限公司 彭明浩 杨景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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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G17G20中缝 | 2018-05-27 |
9 | -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福州兴力达吊装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徐道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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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连江县人民法院 | G76 | 2018-03-27 |
10 | (2017)闽0581民初393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被告-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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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08-0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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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林大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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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168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林大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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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大强(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031964****0190):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大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林大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吊装款28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50元,林大强负担45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九月七日承办法官:蔡志勇书记员:陈慧清联系电话:0595-887651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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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2 |
[裁判文书]四川巨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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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57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巨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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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四川巨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16F8X):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巨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576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四川巨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费285,000元、截至2019年10月31日止的违约金175,492.6元,并以28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二、四川巨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三、驳回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4元,由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288元,由四川巨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6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承办法官:梁秋芳联系电话:0595-8861769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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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林大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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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168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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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林大强(公民身份号码3501031964****0190):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大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168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吊装款28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止的违约金约为3837元,此后另计);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2020年8月25日前,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8月31日9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六月五日承办法官:蔡志勇书记员:陈慧清联系电话:887651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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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5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四川巨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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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民初576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巨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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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四川巨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巨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581民初576号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四川巨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吊装款3620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9年10月31日止为175492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8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四川巨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3、判令被告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对被告四川巨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吊装款28.5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截至2019年10月31日止为175492元,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8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及律师费1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0年5月2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四日承办法官:梁秋芳联系电话:0595-886179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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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4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盈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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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2760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盈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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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上海盈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狮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盈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276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吊装款17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35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2019年9月2日前,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9月4日10时0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承办法官:蔡志勇书记员:陈慧清联系电话:8876516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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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
6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彭安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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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4916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邱金钱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彭安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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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6851872173)、彭安兵(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72****5733):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邱金钱与被告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彭安兵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4916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邱金钱请求判令:一、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彭安兵立即偿还拖欠的吊车费44630元,并应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中航鼎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彭安兵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1日10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三十日承办法官:曾怡明书记员:颜永春联系电话:0595-8890539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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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0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吴金钻、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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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3938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黄世集 被告- 吴金钻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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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吴金钻(身份证号:3505821978****5059)、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世集与被告吴金钻、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393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等材料。原告黄世集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立即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178228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4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月利率1.8%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的利息约为人民币3000元);2、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6500元;3、判令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11月06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七年八月三日承办法官:林少如联系电话:0595-8861797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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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3 |
8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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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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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筑机械租赁费624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由被告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一月五日承办法官:蔡志勇书记员:黄绍颖联系电话:0595-88765165、88765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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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吴幼致、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金钻、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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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黄世集 被告- 吴幼致 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吴金钻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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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吴幼致(身份证号3505821977****5072)、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金钻(身份证号3505821978****5059)、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世集与被告吴幼致、鑫盛达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吴金钻、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19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立即共同偿还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的利息约为人民币900000元);二、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二共同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人民币36000元;三、判令被告三及被告四共同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判令由五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6年1月18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承办法官:柳东晓书记员:赵龙毓联系电话:0595-88617503,0595-886175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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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3 |
10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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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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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狮民初字第293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泉州宏源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武汉诚泰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偿还拖欠的建筑机械租赁费人民币62400元并支付所欠款项的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5年10月22日8时30分在本院湖滨人民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承办法官:蔡志勇书记员:黄绍颖联系电话:0595-88765165、88765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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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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