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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商业银行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区江滨路188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401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37

    法律诉讼40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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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276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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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21-09-16 2021-10-11
    2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樟海等杨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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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277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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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21-09-16 2021-10-11
    3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立红等陈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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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27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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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21-09-15 2021-10-11
    4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立红等陈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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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27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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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21-09-15 2021-10-11
    5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华等寇晓玲、衢州市正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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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2718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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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21-09-09 2021-10-11
    6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海华等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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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2728号 信用卡纠纷

    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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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21-09-08 2021-10-18
    7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肖强等王华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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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266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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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21-09-07 2021-09-26
    8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祥国等林新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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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24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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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21-08-26 2021-09-22
    9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祥国等林新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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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24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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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21-08-26 2021-09-22
    10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燕青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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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督10号 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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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山市人民法院 2021-08-24 2021-09-1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37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浙0881民初2399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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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239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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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周剑平(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1****373X):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39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由被告周剑平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计至2021年5月25日止利息为7591.16元,从2021年5月26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3.0625‰据实计算给付);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八日承办人:徐奇琦联系电话:0570-4119458联系地址:江山市城中路22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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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2

    (2021)浙0881民初2774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立红、陈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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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277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小香 陈立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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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陈立红(3308231974****891X)、陈小香(5223261983****242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红、陈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774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立红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517.70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21日至2021年6月10日止的利息2757.21元,2021年6月1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19375‰计算给付);2、判令被告陈小香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09:30分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日联系人:毛寅联系电话:0571-4833511/4833513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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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2
    3

    (2021)浙0881民初2772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友富、唐水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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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277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唐水芬 陈友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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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陈友富(3308231970****8912)、唐水芬(3308231971****892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友富、唐水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77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陈友富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9月20日至2021年6月10日止的利息16452.1元,2021年6月1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6.96‰计算给付);2、判令被告唐水芬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请求判令上述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09:00分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二日联系人:毛寅联系电话:0571-4833511/4833513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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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2
    4

    (2021)浙0881民初447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金云旗、王莲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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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4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金云旗 王莲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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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金云旗(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8****2336)、王莲仙(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7****234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云旗、王莲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金云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止的利息为4109.25元,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90625‰计算)。二、被告王莲仙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6元,由被告金云旗、王莲仙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九日联系人:周莹萍联系电话:4119401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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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5

    (2021)浙0881民初863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学兴、巫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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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86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严学兴 巫爱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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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严学兴(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1****2713)、巫爱萍(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2****372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严学兴、巫爱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严学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216.69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11月9日止的利息为1851.99元,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19375‰计算)。二、被告巫爱萍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元,由被告严学兴、巫爱萍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九日联系人:周莹萍联系电话:4119401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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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6

    (2021)浙0881民初723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君、闵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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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7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闵素玲 周建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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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周建君(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3****2311)、闵素玲(公民身份号码:4209221985****532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君、闵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7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周建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000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19日止的利息为64264.74元,自2020年10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0.00312‰据实计算)。二、被告周建君、闵素玲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衢州市衢江区衢东御园4幢1单元401室的房产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被告闵素玲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8元,由被告周建君、闵素玲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九日联系人:周莹萍联系电话:4119401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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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9
    7

    (2021)浙0881民初2002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方善、郭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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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200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小清 徐方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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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郭小清(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3****612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方善、郭小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徐方善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125.61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3日止的利息为16058.54元,自2021年3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9.24375‰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郭小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4元,减半收取1302元,由被告徐方善、郭小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七月七日联系人:徐素风、徐琪涵联系电话:0570-4119430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石门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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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7
    8

    (2021)浙0881民初71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云花、姜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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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7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姜云花 姜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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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姜云花(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6****2323)、姜勇(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8****231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姜云花、姜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姜云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4418.20元及利息(计算至2020年10月20日止的利息为15179.69元,自2020年10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7.50375‰计算)。二、被告姜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姜国林遗产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2元,由被告姜云花、姜勇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联系人:周莹萍联系电话:4119401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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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30
    9

    (2021)浙0881民初447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云旗、王莲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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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4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莲仙 金云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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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金云旗(3308231968****2336)、王莲仙(3308231967****2343):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云旗、王莲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44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金云旗归还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至2020年9月20日止的利息4109.25元,从2020年9月21日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90625‰计算给付);2、要求被告王莲仙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要求上述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6月11日下午14:30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周莹萍联系电话:41194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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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4
    10

    (2021)浙0881民初723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君、闵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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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浙0881民初7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周建君 闵素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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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公告周建君(3308231983****2311)、闵素玲(4209221985****5322):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建君、闵素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81民初72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周建君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8万元及利息(至2020年10月19日止的利息64763.53元,从2020年10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日的利息按月利率10.00312‰据实支付。);2、要求被告周建君、闵素玲所有的位于衢州市衢江区衢东御园4幢1单元401室的房地产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被告闵素玲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要求被告周建君、闵素玲承担一切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6月15日上午10:30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望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联系人:周莹萍联系电话:4119401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贺村镇广贤路2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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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4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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