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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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善安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杭州芊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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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21执1770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嘉善安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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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21-01-19 | 2021-02-01 |
2 |
杭州芊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嘉善安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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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民终155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杭州芊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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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02 | 2020-10-09 |
3 |
嘉善安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芊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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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21民初6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嘉善安艺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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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20-03-30 | 2020-10-09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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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421执1770号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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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12民初30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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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2民初3049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临安区金龙法律服务所 被告- 杭州芊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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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芊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临安区金龙法律服务所诉被告杭州芊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3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杭州芊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临安区金龙法律服务所100000元。如果被告杭州芊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杭州芊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市临安区金龙法律服务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芊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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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2 |
(2020)浙0112民初304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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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12民初3049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临安区金龙法律服务所 被告- 杭州芊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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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芊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临安区金龙法律服务所诉你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代理费壹拾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天。本案定于2020年11月26日9时30分在本院20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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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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