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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璞衣服饰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湾路613号沙涌工业区D幢4楼之一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荔市监处字[2021]56号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璞衣服饰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主体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076530040B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花湾路613号沙涌工业区D幢4楼之一法定代表人:薛菲本局收到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2020年纺织服装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服装,本局于2020年9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在广州市荔湾区花湾路613号沙涌工业区D幢4楼之一经营服装生产销售的经营活动。2020年6月19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2020年纺织服装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对当事人生产的、由武汉逸生尚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批次打底衫(商标:子牧棉麻,生产批号:Z20XA000333)和休闲裤(商标:子牧棉麻,生产批号:Z19XB001038)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上述打底衫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项目不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FZ/T73020-2012《针织休闲服装》标准,纤维含量和耐光、汗复合色牢度(碱性)项目不符合FZ/T73020-2012《针织休闲服装》标准,依据《武汉市2020年电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纺织服装(成人、儿童及婴幼儿)》,被判定为不合格,属于严重不合格。”,上述休闲裤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符合FZ/T73029-2009《针织裤》标准,依据《武汉市2020年电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纺织服装(成人、儿童及婴幼儿)》,判定为不合格。”。2020年10月12日,本局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上述经抽查不合格的情况,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随后于2020年11月17日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2021年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复查检验报告2份(编号:20J013082、20J013083),2份报告均显示“复查结论为合格”。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附案证实,证据确凿形成证据链,且证据已由当事人确认。  本局于2021年3月15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荔市监告字[2021]25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补充证据。本局认为:1、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涉案打底衫经检验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当事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的打底衫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时没有独立计税,有关成本无法统计确认,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涉案商品没有库存、违法货值金额为17879元,拟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打底衫,罚款35000元整;2、当事人生产的打底衫经检验纤维含量和耐光、汗复合色牢度(碱性)项目不合格的行为和当事人生产的休闲裤经检验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检验不合格的打底衫和休闲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涉案商品没有库存,拟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打底衫和休闲裤。综上所述,拟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经检验不合格打底衫和休闲裤,并作出如下处罚:罚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020-81697654)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0146)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当事人向荔湾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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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2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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