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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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佛山市盛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河北鑫祥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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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执27277号之一 | 承揽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盛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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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1-28 | 2021-04-21 |
| 2 |
佛山市盛科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鑫祥陶瓷制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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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524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盛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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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7-24 | 2020-10-26 |
| 3 |
河北鑫祥陶瓷制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盛科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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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辖终532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上诉人-河北鑫祥陶瓷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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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5-14 | 2020-09-11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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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605民初7396号原告佛山市盛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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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739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粤民初号佛山市盛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当事人- 佛山市盛科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李海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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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告李海国:本院受理的(2021)粤0605民初7396号原告佛山市盛科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4034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274.67元(违约金自2020年12月1日起以货款14034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5%计算,暂计至起诉日:140343元×15%÷360天×56天=3274.67元,要求计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2000元。以上合计:155617.67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杜展媚、人民陪审员黎钻平、张艳娟组成,由杜展媚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6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一号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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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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