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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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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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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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户户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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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上海唐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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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常熟光成电子有限公司与彩虹奥特姆(湖北)光电有限公司、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奥特姆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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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常熟光成电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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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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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6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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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6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 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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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68号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徐红英、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支付2020年6月6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以及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3月5日的租金758036.16元以及延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每月94754.52元为基数,从当月13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累计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红英、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红英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58.97元,保全费3085.48元,共计16044.45元,由原告负担1382.45元,三被告负担14662元。原告已预交的14662元,由本院向原告清退。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66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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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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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6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 被告- 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徐红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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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2021)粤0305民初168号 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徐红英、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5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支付2020年6月6日至2021年1月5日期间以及2021年2月6日至2021年3月5日的租金758036.16元以及延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以每月94754.52元为基数,从当月13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累计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红英、深圳市智慧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红英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在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深圳市彩虹奥特姆科技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公共物业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58.97元,保全费3085.48元,共计16044.45元,由原告负担1382.45元,三被告负担14662元。原告已预交的14662元,由本院向原告清退。三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4662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此公告同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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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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