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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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3号 | 通化市公安消防支队 |
通化市公安消防支队通公(消)行罚决字〔2018〕0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通化市金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通化市新胜北路3号208室,法定代表人:董松青违法行为人(被处罚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2018年1月18日,通化市公安消防支队监督员姜耀、冷昊辰在对通化安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4000吨/年可得然胶新建土建建设工程(地址:通化市医药高新区经开环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宇栋,建筑总面积10285.8平方米,综合楼建筑面积2584.34平方米,层数3层,使用性质为宿舍、办公)进行检查时,发现通化市金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违法行为(综合楼未设置防火门形成封闭楼梯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2018]第0009号)、通化市金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经理李强和施工队长翟昌杰、通化安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综合部经理杨丹霞询问笔录各一份及现场照片 等证据证实。现查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现决定 给予通化市金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请于收到处罚决定书起立即停止施工并于15日内向中国工商银行新华支行缴纳罚款。执行方式和期限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通化市公安局或通化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 东昌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附:/清单共/份二○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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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1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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