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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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张慧萍、仲海忠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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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21执183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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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21-10-09 | 2021-10-18 |
2 |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肖丁华、姚雪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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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21执1789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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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4-26 |
3 |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韦柳华、许佳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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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21民初66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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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21-02-07 | 2021-02-23 |
4 |
王金龙、朱桂凤、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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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21执16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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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21-01-29 | 2021-02-23 |
5 |
徐建峰、吴明萍、徐静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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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421执2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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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2-25 |
6 |
吕青、钟维维、童阿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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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21执208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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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21-01-12 | 2021-02-08 |
7 |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张柱、赵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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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21执147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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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07 |
8 |
冯一峰、董海珍、陈如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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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21执恢4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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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31 |
9 |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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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21执1655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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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0-12-28 |
10 |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建峰、吴明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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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21民初403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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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人民法院 | 2020-12-04 | 2021-01-18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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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421民初47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建才 李雪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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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G30 | 2020-02-20 |
2 | (2018)浙0421民初54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徐亚均 高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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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G26 | 2019-01-20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柴建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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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G56 | 2018-11-08 |
4 | - | - |
原告-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仁海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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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二版 | 2018-04-15 |
5 | (2018)浙0421民初13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庄乾明 张雪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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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 2018-04-13 |
6 | (2017)浙0421民初8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永红 潘小珍 黄俊德 杨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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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G77 | 2018-02-13 |
7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顾山中 夏世芹 江巧生 杨涛 嘉善康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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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 2018-01-15 |
8 | (2017)浙0421民初25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郁明华 张美凤 沈钢 张水兵 张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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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 2018-01-15 |
9 | (2017)浙0421民初23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嘉善金冉电梯部件有限公司 嘉善磊峰金属制品厂 嘉善吉雅利纺织有限公司 秦春林 庄金其 凌自成 陈钰莹 吴祥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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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G56 | 2018-01-11 |
10 | (2017)浙0421民初238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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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嘉善县人民法院 | - | 2018-01-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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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浙0421民初49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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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21民初49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林华 沈富祥 嘉善泓吉酒楼 杨海根 王秋华 顾怀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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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泓吉酒楼、杨海根、王秋华、顾怀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林华、沈富祥、嘉善泓吉酒楼、杨海根、王秋华、顾怀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送达(2018)浙0421民初49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林华、沈富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借款利息、复息、罚息(至2018年9月27日为4027.17元,从2018年9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本案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计算利息至本案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嘉善泓吉酒楼、杨海根、王秋华、顾怀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受理费4360元,诉讼保全费15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6580元,由六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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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9 |
2 |
(2018)浙0421民初497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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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21民初497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林华 沈富祥 嘉善泓吉酒楼 杨海根 王秋华 顾怀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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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泓吉酒楼、杨海根、王秋华、顾怀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林华、沈富祥、嘉善泓吉酒楼、杨海根、王秋华、顾怀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4970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赵林华、沈富祥归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收);2、被告嘉善泓吉酒楼、杨海根、王秋华、顾怀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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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
3 |
(2018)浙0421民初29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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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21民初29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雪林 王坚 张海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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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雪林、王坚、张海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雪林、王坚、张海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吴雪林归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收);2、被告王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张海英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6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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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
4 |
(2018)浙0421民初13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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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421民初13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顾山中 夏世芹 江巧生 杨涛 嘉善康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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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乾明、张雪珍: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庄乾明、张雪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421民初1340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暂计息至2018年3月19日为603.18元,自2018年3月20日起,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承担律师费3000元及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杨涛、嘉善康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山中、夏世芹、江巧生、杨涛、嘉善康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顾山中、夏世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9999.13元;2、被告顾山中、夏世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复息、罚息(至2017年12月10日为1305元,从2017年12月11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本案《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至本案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江巧生、杨涛、嘉善康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20元,诉讼保全费20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8540元,由五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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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3 |
5 |
(2017)浙0421民初58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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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58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顾山中 夏世芹 江巧生 杨涛 嘉善康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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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嘉善康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山中、夏世芹、江巧生、杨涛、嘉善康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顾山中、夏世芹共同归还原借款本金299999.13元及利息1305元(暂计息至2017年12月10日,此后的利息按《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日);2、被告江巧生、杨涛、嘉善康利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五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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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
6 |
(2017)浙0421民初25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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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25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郁明华 张美凤 沈钢 张水兵 张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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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明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郁明华、张美凤、沈钢、张水兵、张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25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郁明华、张美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3917.56元;二、被告郁明华、张美凤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复息、罚息(至2017年12月27日为34411.64元,从2017年12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本案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息至本案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沈钢、张水兵、张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44元,诉讼保全费1970元,公告费950元,合计诉讼费11764元,由五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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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5 |
7 |
(2017)浙0421民初254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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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254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郁明华 张美凤 沈钢 张水兵 张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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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明华: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郁明华、张美凤、沈钢、张水兵、张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郁明华、张美凤共同归还借款496699.49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暂计至5月25日为7690.17元,实际按约定计算至归还日止);2、被告沈钢、张水兵、张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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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
8 |
(2017)浙0421民初25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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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25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小益 郁明华 张美凤 沈钢 嘉善亿顺新型墙体材料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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郁明华、张美凤、嘉善亿顺新型墙体材料厂: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小益、郁明华、张美凤、沈钢、嘉善亿顺新型墙体材料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江小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1899.89元;二、被告江小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复息、罚息(至2017年9月13日为17108.09元,从2017年9月14日起,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本案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息至本案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三、被告郁明华、张美凤、沈钢、嘉善亿顺新型墙体材料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8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6234元由五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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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0 |
9 |
(2017)浙0421民初11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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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11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跃飞 吴小平 蔡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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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跃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跃飞、吴小平、蔡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421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李跃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至2017年3月16日为58650.06元,此后的利息、复利、罚息,按本案《保证借款合同》之约定计收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小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小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跃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930元,保全费20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650元,由被告李跃飞、吴小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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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9 |
10 |
(2017)浙0421民初292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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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1民初29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陆永祥 陆文华 施泉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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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永祥、陆文华、施泉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陆永祥、陆文华、施泉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421民初2927号起诉状副本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陆永祥归还原告借款1795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至实际清偿日,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计收);2、被告陆文华、施泉林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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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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