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雪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328执77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29 |
2 |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永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328执844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2021-08-25 | 2021-09-29 |
3 |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奕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328执62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2021-08-10 | 2021-10-09 |
4 |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毛征州;毛应明;李美花;吴昌灶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328执恢34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1-10-09 |
5 |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国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328执69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2021-07-29 | 2021-10-09 |
6 |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某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328民初996号 | 银行卡纠纷 |
当事人-刘某
...
展开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5-11 |
7 |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锦钗、刘铮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328执恢2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07 |
8 |
温某、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328民初1181号 | 银行卡纠纷 |
当事人-温某
...
展开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5-06 |
9 |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金星、郑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21)浙0328执26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7 |
10 |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叶碎新、吴旭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328执123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文成县人民法院 | 2021-04-28 | 2021-05-0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浙0328民初625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328民初6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富正炜 富正灿 收起
...
展开
|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富正炜、富正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28民初6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富正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期内利息2269.3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1月2日起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24499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富正灿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富正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富正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6元,由被告富正炜、富正灿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将要承担被强制执行,并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曝光、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直到追究拒不履行裁判的刑事责任。 收起
...
展开
|
2020-08-06 |
2 |
(2020)浙0328民初1111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328民初11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赵银苹 胡文建 余奇梅 收起
...
展开
|
赵银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银苹、胡文建、余奇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28民初1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银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元、期内利息588.32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年11月28日起以本金30000元基数按年利率10.5705%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0.01元);被告胡文建以最高额130000元为限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余奇梅以最高额30000元为限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余奇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赵银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2元,减半收取306元,由被告赵银苹、胡文建、余奇梅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义务的,将要承担被强制执行,并可能被纳入失信名单、曝光、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直到追究拒不履行裁判的刑事责任。 收起
...
展开
|
2020-08-05 |
3 |
(2018)浙03民再33号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3民再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吴银珠 再审被申请人-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林通 陈淑光 收起
...
展开
|
林通、陈淑光: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吴银珠与被申请人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林通、陈淑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你们作为被申请人,应当参与本案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3民再33号民事判决:一、维持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8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2016)浙0328民初17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林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浙江文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800元、利息823.33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11月13日起以本金50000元按月利率9.5‰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至2015年4月20日,从2015年4月21日起以本金44800元按月利率9.5‰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至2015年10月15日,从2015年10月26日起以本金43800元按月利率9.5‰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四、驳回再审申请人吴银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申请人林通、陈淑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162元,由被申请人林通负担,被申请人陈淑光对上述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再审案件受理费1162元,由再审申请人吴银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
2018-11-09 |
4 |
(2015)温文商初字第464号 收起
...
展开
|
(2015)温文商初字第4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佘国芳 吴方章 吴昌友 郑凤丹 收起
...
展开
|
佘国芳、吴方章、吴昌友、郑凤丹:本院受理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温文商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佘国芳、吴方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9005.64元及逾期利息(从2015年3月5日起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6‰加收50%的罚息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2日;从2015年3月13日起以本金199005.6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6‰加收50%的罚息利息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扣除被告佘国芳已偿还的利息3.22元)二、被告吴昌友、郑凤丹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15-12-22 |
5 |
(2015)温文商初字第668号 收起
...
展开
|
(2015)温文商初字第6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李锦钗 刘化领 吴敏 刘越秀 收起
...
展开
|
刘铮锋:本院受理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及被告李锦钗、刘化领、吴敏、刘越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文书通知书等。诉请:1、判令被告李锦钗、刘铮锋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刘化领、吴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刘越秀在最高额40万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3月23日9时在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5-12-14 |
6 |
(2015)温文商初字第342号 收起
...
展开
|
(2015)温文商初字第342号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郑秀棣 收起
...
展开
|
郑秀棣:本院受理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11月19日9时在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5-08-18 |
7 |
(2015)温文商初字第262号 收起
...
展开
|
(2015)温文商初字第26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叶锦才 黄爱芬 收起
...
展开
|
叶锦才、黄爱芬:本院受理原告文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叶锦才、黄爱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规范公民代理行为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9月29日15时在文成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
2015-06-24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