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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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洪建、田淑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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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26民初92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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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人民法院 | 2021-07-12 | 2021-07-29 |
2 |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红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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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26民初5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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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7-30 |
3 |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素中、林国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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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26民初5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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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7-30 |
4 |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牛保军、宋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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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26民初9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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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6-11 |
5 |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易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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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执140号之一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徐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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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7 | 2021-02-10 |
6 |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马磊、牛伟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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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26民初15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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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2-20 |
7 |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玺、杨春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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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26民初17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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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4-21 |
8 |
李善学、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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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民申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李善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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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31 |
9 |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志刚、刘小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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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26民初17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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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4-13 |
10 |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张玉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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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6民终608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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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0-12-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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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冀0626民初1511号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郭春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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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26民初15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郭春明与 李贵生 陈秀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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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生,陈秀凤:本院对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郭春明与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冀0626民初15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6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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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0 |
2 |
(2019)冀0626民初1511号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郭春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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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26民初15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贵生 陈秀凤 及魏鹏 张莉 张龙 马艳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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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贵生、陈秀凤:本院受理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二人及魏鹏、张莉、张龙、马艳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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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4 |
3 |
(2019)冀0626民初269号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庞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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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26民初26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杰 庞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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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本院受理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及庞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19)冀0626民初2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我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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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8 |
4 |
(2019)冀0626民初343号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春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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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26民初3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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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欣,李春乐:本院受理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春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 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 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6月19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杰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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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
5 |
(2019)冀0626民初343号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春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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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26民初34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春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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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欣,李春乐:本院受理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李春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19年6月19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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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2 |
6 |
(2018)冀0626民初160号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志伟、王便玲、韩志刚、杨立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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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26民初1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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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便玲: 本院受理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志伟、王便玲、韩志刚、杨立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626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韩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王便玲、韩志刚、杨立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元;由被告韩志伟负担105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祖银亭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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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
7 |
(2018)冀0626民初160号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志伟、王便玲、韩志刚、杨立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裁判文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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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26民初1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韩志伟 王便玲 韩志刚 杨立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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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便玲:本院受理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志伟、王便玲、韩志刚、杨立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冀0626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韩志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王便玲、韩志刚、杨立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8元;由被告韩志伟负担105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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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4 |
8 |
(2019)冀0626民初269号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庞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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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26民初2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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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杰: 本院受理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庞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周玉斌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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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9 |
(2019)冀0626民初269号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庞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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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26民初26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刘杰 庞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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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杰:本院受理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庞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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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1 |
10 |
(2018)冀0626民初160号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志伟、王便玲、韩志刚、杨立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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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26民初1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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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兴县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便玲: 本院受理原告定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韩志伟、韩志刚、杨立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城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祖银亭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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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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