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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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贵伦、佛山市惠捷贸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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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异议人-何贵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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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惠捷贸易有限公司与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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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佛山市惠捷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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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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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3089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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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892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金诺(广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金诺(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惠捷贸易有限公司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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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30892号匡红、辛丛越、辛磊:本院受理原告金诺(广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惠捷贸易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匡红、辛丛越、辛磊、第三人金诺(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3089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惠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诺(广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反转让款850万元及保理首付款使用费(其中,保理首付款使用费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741404.71元,之后使用费以8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从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反转让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佛山市惠捷贸易有限公司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诺(广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万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4250元;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磊、辛丛越、匡红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应收账款85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金诺(广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案件受理费76489.8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1489.83元,原告金诺(广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惠捷贸易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匡红、辛丛越、辛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81489.83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被告佛山市惠捷贸易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匡红、辛丛越、辛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81489.8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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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2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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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3089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金诺(广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辛磊金诺(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金诺(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惠捷贸易有限公司 辛磊 匡红 辛丛越 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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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深 圳 市 南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2020)粤0305民初30892号 匡红、辛丛越、辛磊: 本院受理原告金诺(广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惠捷贸易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匡红、辛丛越、辛磊、第三人金诺(天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30892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惠捷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诺(广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反转让款850万元及保理首付款使用费(其中,保理首付款使用费暂计至2020年10月31日为741404.71元,之后使用费以850万元为基数, 按照年利率15%的标准,从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计算至反转让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惠捷贸易有限公司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原告金诺(广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10 万元及财产保全担保费4250元; 三、被告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辛磊、辛丛越、匡红对本判决第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应收账款850万元范围内向原告金诺(广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案件受理费 76489.83 元,保全费 5000元,共计 81489.83 元,原告金诺(广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惠捷贸易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匡红、辛丛越、辛磊负担。原告多预交的 81489.83 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被告佛山市惠捷贸易有限公司、开平住宅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平恒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嘉友天旨投资有限公司、匡红、辛丛越、辛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81489.83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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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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