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宁海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学勉路1号(金融中心)
    • 简介:-
    • 法律诉讼 224
    • 法院公告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1

    法律诉讼22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云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226执125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10-08 2021-10-14
    2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俞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226执434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06-29 2021-09-15
    3

    宁波好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226民初1042号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当事人-宁波好德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03-17 2021-03-31
    4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华娇、应华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226民初9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03-10 2021-04-02
    5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海申众模具有限公司、宁海县上达模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226民初104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海申众模具有限公司
    宁海县上达模具有限公司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03-03 2021-03-19
    6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海申众模具有限公司、赵广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226民初104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03-02 2021-03-19
    7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施珊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226民初5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02-26 2021-04-02
    8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云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226民初68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朱云超
    收起

    ... 展开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02-25 2021-03-31
    9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永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226民初75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陈永秋
    收起

    ... 展开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02-25 2021-03-31
    10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黄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浙0226民初50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02-23 2021-04-02

    法院公告3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6)浙0226民催5号 -

    原告- 宁波市鄞州引达金属制品厂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缙云县人民法院 G57 2016-11-08
    2 (2016)浙0226民催11号 -

    原告- 福建华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裁判文书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G12 2016-10-30
    3 - 申请公示催告

    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收起

    ... 展开
    公示催告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三版 2016-10-27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全成、章从员、陈全军、吴秀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浙0226民初150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陈全成 章从员 陈全军 吴秀枚 收起

    ... 展开

    (2020)浙0226民初1509号陈全军、吴秀枚: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全成、章从员、陈全军、吴秀枚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26民初1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全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278598.15元(暂计至2020年3月12日止,此后的逾期利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2%为限);二、被告陈全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500元;三、被告章从员、陈全军、吴秀枚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章从员、陈全军、吴秀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全成追偿;五、被告陈全成、章从员、陈全军、吴秀枚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保全申请费4170元。本案受理费11143元,减半收取5571.5元,由被告陈全成、章从员、陈全军、吴秀枚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二○年七月三十日承办法官:杨瑞(联系方式:59979026)代书记员:潘甜(联系方式:59979026) 收起

    ... 展开
    2020-08-05
    2

    原告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爱美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俞惠浓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26民初686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爱美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俞惠浓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26民初6861号宁波爱美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俞惠浓: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爱美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俞惠浓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226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宁波爱美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40000元并支付至2018年8月27日的欠息42518.83元,合计1182518.83元,以及2018年8月27日之后的各类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宁波爱美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宁波爱美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其处的380000元保证金存款优先受偿;三、被告俞惠浓对上述第一项款项在扣除第二项款项后的剩余部分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5443元,由被告宁波爱美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俞惠浓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三月十八日承办法官:童钱勇(联系方式:59979060)书记员:邬希熹(联系方式:59979062) 收起

    ... 展开
    2019-03-18
    3

    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贤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26民初74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贤土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26民初7454号吴贤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贤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26民初745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吴贤土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00000元,并支付截至2018年9月9日的利息14169.5元、手续费9856元、违约金1955.78元,2018年9月10日起的利息、手续费、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月利率2%为限)。本案受理费6190元,由被告吴贤土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9-02-14
    4

    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26民初74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俞惠浓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26民初7455号俞惠浓: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26民初74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俞惠浓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692.86元、违约金2341.46元、手续费6899.63元,共计221933.95元(上述款项算至2018年9月9日,以后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4629元,由被告俞惠浓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2019-02-02
    5

    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26民初74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俞惠浓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26民初7455号俞惠浓: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200000元,利息12692.86元,费用9241.09元(其中违约金2341.46元,手续费6899.63元),合计221933.95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算至2018年9月9日,此后的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按《丰收信用卡福农卡领用申请表》、《丰收信用卡福农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法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承办法官:仇玉莉(联系方式:057459979027)书记员:陈丽萍(联系方式:05745997902) 收起

    ... 展开
    2018-11-09
    6

    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26民初745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俞惠浓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26民初7455号俞惠浓: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本金200000元,利息12692.86元,费用9241.09元(其中违约金2341.46元,手续费6899.63元),合计221933.95元,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暂计算至2018年9月9日,此后的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按《丰收信用卡福农卡领用申请表》、《丰收信用卡福农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法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1月2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承办法官:仇玉莉(联系方式:057459979027)书记员:陈丽萍(联系方式:057459979027) 收起

    ... 展开
    2018-11-05
    7

    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贤土为金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26民初745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吴贤土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26民初7454号吴贤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贤土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透支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14169.5元,费用11811.78元(其中违约金1955.78元,手续费9856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8年9月9日,此后的手续费、利息、违约金按《丰收信用卡福农卡领用申请表》、《丰收信用卡福农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方法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9年1月16日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8-10-31
    8

    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继武、陈敏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26民初419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继武 陈敏妩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26民初4198号王继武: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继武、陈敏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26民初4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继武、陈敏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51640.13元,支付利息33887.55元(截止2018年6月20日),此后期内利息的复利、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继武、陈敏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损失13000元;三、如被告王继武、陈敏妩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款项的付款义务,则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登记在被告王继武、陈敏妩名下为借款设定抵押的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得力天景园8幢1号1002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X0038568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宁国用(2008)第03927号]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10722元,财产保全费3770元,均由被告王继武、陈敏妩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八年九月五日承办法官:贺小象(联系方式:59979063)书记员:林倩(联系方式:59979068) 收起

    ... 展开
    2018-09-06
    9

    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继武、陈敏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26民初419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王继武 陈敏妩 收起

    ... 展开

    (2018)浙0226民初4198号王继武: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继武、陈敏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外网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王继武、陈敏妩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651640.13元,支付所欠正常利息合计27570.33元(截止到2018年4月20日,此后的正常利息、正常利息复利、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算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被告王继武、陈敏妩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3000元;三、判令被告王继武、陈敏妩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折价、拍卖或变卖被告王继武、陈敏妩抵押的坐落于宁海县跃龙街道得力天景园8幢1号1002室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宁房-X0038568)所得的价款由原告优先受偿;四、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贺小象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丹、魏章潮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8年9月3日上午08时45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8-06-14
    10

    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杨建国、戚幼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7)浙0226民初790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建国 戚幼萍 收起

    ... 展开

    (2017)浙0226民初7900号戚幼萍: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杨建国、戚幼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26民初790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建国、戚幼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逾期利息共计24710.97元;二、被告杨建国、戚幼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宁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元。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55元,由被告杨建国、戚幼萍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18-01-11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