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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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等壹美集团有限公司、象山瑞雄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象山西周鸿雄塑料电子厂、周渭明、赖也萍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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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297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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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9-06 |
2 |
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壹美集团有限公司等象山浩海塑料制品厂、象山天龙五金件厂、周渭明、赖也萍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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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225民初296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象山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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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9-06 |
3 |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壹美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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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执2945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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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2-14 |
4 |
象山西周海达塑料制品厂与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壹美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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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49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象山西周海达塑料制品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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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8-31 | 2020-10-16 |
5 |
张赛君与壹美集团有限公司、象山津迅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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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民初500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张赛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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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8-26 | 2020-10-16 |
6 |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声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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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执2021号之三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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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8-14 | 2020-12-16 |
7 |
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壹美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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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执1903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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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8-13 | 2020-12-16 |
8 |
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壹美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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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2执869号之一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新天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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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20-07-09 | 2020-07-16 |
9 |
宁波市镇海鸿义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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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4执恢451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鸿义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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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2020-06-17 | 2020-12-14 |
10 |
周渭明、赖也萍、赖林海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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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25执10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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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5-29 | 2020-06-04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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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225执4741号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15 | 详情 |
2 | (2020)浙1002执869号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21 | 详情 |
3 | (2016)粤0305执2169号 | 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0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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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浙0204民初25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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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5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乔明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壹美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 宁波高新区乔明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壹美壹家贸易有限公司 周渭明 赖也萍 赖辽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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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乔明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壹美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乔明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壹美壹家贸易有限公司、周渭明、赖也萍: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你们及赖辽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204民初2510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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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4 |
2 |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乔明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壹美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乔明科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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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51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乔明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壹美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高新区乔明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壹美壹家贸易有限公司 周渭明 赖也萍 赖辽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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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510号宁波乔明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壹美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乔明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壹美壹家贸易有限公司、周渭明、赖也萍、赖辽愿:本院受理的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浙0204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乔明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签订的编号为AA14010003ACX的《租赁合同》于2016年5月14日解除;二、被告宁波乔明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编号为AA14010003ACX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标的物即整流器一套、电镀主机一套、QBK-50SM/R螺杆机一台、QBK-40SM/R螺杆机一台、QAC-10FH鼓风机一台、超声波设备一套、废水处理站设备一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宁波乔明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自2016年5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租赁物返还日止按编号为AA14010003ACX的《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的租赁物占用费(该占用费应从被告宁波乔明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已交付的剩余保证金927666.67元中优先扣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壹美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乔明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壹美壹家贸易有限公司、周渭明、赖也萍、赖辽愿对上述第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前述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乔明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2041元,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7041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71元,由被告宁波乔明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壹美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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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9 |
3 |
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乔明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壹美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乔明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壹美壹家贸易有限公司、周渭明、赖也萍、赖辽愿及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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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510号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乔明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 壹美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宁波高新区乔明科技有限公司 宁波壹美壹家贸易有限公司 周渭明 赖也萍 赖辽愿 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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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2510号宁波乔明家居用品实业有限公司、壹美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彩家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宁波高新区乔明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壹美壹家贸易有限公司、周渭明、赖也萍、赖辽愿:本院受理的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你们及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保全)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告知书、被告提供的证据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合同号为AA14010003ACX的《租赁合同》。二、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返还原告系争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如附表,价值为817000元)。三、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系争租赁合同解除前之全部已到期租金(暂计至2016年5月5日为155000元)。四、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系争租赁合同项下逾期利息(暂计至2015年5月5日为425元)。五、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系争租赁合同项下的违约金(以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260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0%加计;暂计至2016年5月5日为7139元)。六、请求判决被告一支付原告自系争《租赁合同》解除始至被告一实际返还原告租赁物期间的租赁物占有使用费(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计算)。七、请求判决被告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九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由审判员阮佳志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亚平、王德艺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10月17日上午10时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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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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