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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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薄膜太阳能科技(淄博)有限公司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等保险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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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费纠纷 |
上诉人-国民薄膜太阳能科技(淄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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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上海泛亚航运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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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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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孙定科、巫深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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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孙定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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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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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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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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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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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邝艺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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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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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幸东方、彭伟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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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幸东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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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邵世芝、张为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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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邵世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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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李香莲、彭晓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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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李香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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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陈碰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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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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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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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启顺、邓四良、李剑锋、广州捷通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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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5558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捷通快递有限公司 邓四良 邓启顺 李剑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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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22)粤01民终5558号李剑锋: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启顺、邓四良、李剑锋、广州捷通快递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55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8743.8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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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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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1881民初7901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当事人-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熊云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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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诉被告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熊云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1)粤1881民初7901号,因你无法联系,故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熊云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97938.78元及利息(从2019年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36.2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熊云贵负担。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236.2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退还1236.28元。被告熊云贵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6.28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公告期间30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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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4 |
3 |
(2022)粤2071民初12867号胡登卫、彭伟英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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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2867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李九成 被告- 胡登卫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彭伟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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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九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胡登卫、彭伟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本案由审判员陈武晓独任审理,汤红梅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1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如下:1、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款暂计187255.8元(详见赔偿损失明细),精神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中赔偿,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他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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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0 |
4 |
(2021)粤0304民初4973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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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9732号之一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广州驰家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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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9732号之一广州驰家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原告温贵星与被告易勇、温志古、广州驰家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4民初49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贵星赔付18000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贵星赔付91234.98元;三、驳回原告温贵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37.42元,由原告温贵星负担2804.54元(原告负担部分,本院已同意免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1017.27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515.6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分别缴纳案件受理费1017.27元、515.6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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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
5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宏飞家电维修中心、原审第三人陈星仲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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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7422号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 茂名市茂南区宏飞家电维修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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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7422号陈星仲: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宏飞家电维修中心、原审第三人陈星仲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七页第十六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205.16元”应为“二审案件受理费110.5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六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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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2 |
6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慕珍、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董国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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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719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 梁慕珍 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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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7192号董国防: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慕珍、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2)粤01民终7192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80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808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380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赔偿12411.05元给梁慕珍;四、驳回梁慕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1元,由梁慕珍负担7.0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133元,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0.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广州市白云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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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
7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宏飞家电维修中心、原审第三人陈星仲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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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7422号 |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 茂名市茂南区宏飞家电维修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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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7422号陈星仲: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宏飞家电维修中心、原审第三人陈星仲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05.16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六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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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1 |
8 |
(2022)粤2071民初13069号刘永兴公告变更诉讼请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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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2071民初1306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周小平 被告- 刘永兴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广州市诚诚运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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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周小平诉被告广州市诚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刘永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本案由审判员龚竹梅独任审理,程杰殷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7月6日上午9时0分至9时45分在本院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变更如下: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87220(计算方法见附表),由被告三先在承保范围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2、本案的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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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
9 |
李立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广州市江濠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江家荣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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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1225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李立贤 被上诉人- 江家荣 广州市江濠物流有限公司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当事人- 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 广州市江濠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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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12259号梁均宏:李立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广州市江濠物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江家荣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立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7民初8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2年7月6日9时15分-10时00分在第78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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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10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柏小兰、李达振、广州旦岗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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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1229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 被上诉人- 广州旦岗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 李达振 柏小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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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民终12295号李达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与柏小兰、李达振、广州旦岗散体物料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不服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5民初63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2年7月14日9时15分-10时在第75法庭(新大楼三楼东区)开庭。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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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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