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吴小兰、杭州楚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吴小兰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黄发梅、杭州楚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黄发梅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凃明海、杭州楚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凃明海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1 | (2019)浙0103执1321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25 | 详情 |
2 | (2019)浙0103执1221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8 | 详情 |
3 | (2019)浙0103执1220号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04-18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8)921号 收起
...
展开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8)921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吴小兰 被告- 杭州楚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委依法受理了吴小兰与你单位有关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8)921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5月至2018年8月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10100元;2、裁决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9-02-01 |
2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8)919号 收起
...
展开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8)919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黄发梅 被告- 杭州楚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委依法受理了黄发梅与你单位有关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8)919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4月至2018年5月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3900元;2、裁决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9-02-01 |
3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8)920号 收起
...
展开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8)920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凃明海 被告- 杭州楚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委依法受理了凃明海与你单位有关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8)920号仲裁裁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缺席裁决如下:1、裁决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7855元;2、裁决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收起
...
展开
|
2019-02-01 |
4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8)919号 收起
...
展开
|
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8)91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凃明海 黄发梅 吴小兰 被告- 杭州楚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本委依法受理了凃明海、吴小兰、黄发梅诉你关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的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8)919号、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8)920、浙杭下城劳人仲案(2018)921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庭人员及开庭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天内,并定于2019年1月23日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白石路256号第一仲裁庭开庭审理,你应按时出庭,否则缺席裁决。 收起
...
展开
|
2018-11-30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