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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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锡梁市监处罚〔2022〕00077号 |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于2021年8月24日购进了“小小酥(原味,净含量200g,标称上海市达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120盒、“小小酥(海苔味,净含量200g,标称上海市达伦之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60盒、“综合水果脆(净含量140g,标称烟台莱蔬食品有限公司生产)”120盒;于2021年9月8日购进了“花生酥”(净含量360g,标称惠山区堰桥顺嘉食品厂生产)50盒,均为预包装食品。经查,上述食品标称的生产厂家均未生产过上述产品,相关食品标签内容(生产厂家等)为虚假内容,且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食品时未查验相关食品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等。现查明,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小小酥(原味,净含量200g)”120盒,进价为6.5元/盒,销售120盒,销售价格为8元/盒;“小小酥(海苔味,净含量200g)”60盒,进价为6.5元/盒,销售60盒,销售价格为8元/盒;“综合水果脆(净含量140g)”120盒,进价为13.5元/盒,销售120盒,销售价格为15.5元/盒;“花生酥无蔗糖360g”50盒,进价为9元/盒,销售50盒,销售价格为11元/盒。上述食品销售金额合计为3850元。综上,对于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规定,本局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给予警告处罚。对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及时配合调查处理,如实陈述违法行为,本局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850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合计2385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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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2 | 详情 |
2 | 锡梁市监处字〔2021〕00149号 |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3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51.29元;处罚结果分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改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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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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