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深圳趣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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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趣旅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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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2 |
四川春秋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江区顺城分社与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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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四川春秋旅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锦江区顺城分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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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浙江省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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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省中国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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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4 |
浙江飞扬国际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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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飞扬国际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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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5 |
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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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宁波中青旅旅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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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6 |
宁波中青旅旅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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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中青旅旅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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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宁波中青旅旅游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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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中青旅旅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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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8 |
浙江飞扬国际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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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飞扬国际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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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9 |
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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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合同纠纷 |
申请人-宁波中青旅旅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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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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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21)粤0304民初6038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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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603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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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60382号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原告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深圳市爱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4民初60382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决两被告立即向原告退还酒店采购价款人民币62100元并支付迟延退款利息损失人民币2689.71元(利息以621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3.85/年,自2020年10月1日起暂计至2021年11月9日,后期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以上费用小计人民币64789.71元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2年04月12日15时30分在庭审管理中心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法院联系人:丘晶晶电话:0755-21981209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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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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