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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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海公路罚[2019]03(41)10986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7月25日,宁波市货物配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96052/浙B0L12挂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3+1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9月18日11时38分车号为浙B96052/浙B0L12挂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3+1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2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7800千克,超限180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98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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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海公路罚[2019]03(41)10980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发现浙B96052/浙B0L12挂的车辆有超限电子检测记录且未接受处理。经核对该车行驶证,认定车主为宁波市货物配载有限公司。记录显示2018年10月28日11时54分车号为浙B96052/浙B0L12挂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3+1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16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7440千克,超限144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980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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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海公路罚[2019]03(41)10984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7月25日,宁波市货物配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96052/浙B0L12挂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3+1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10月03日16时10分车号为浙B96052/浙B0L12挂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3+1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25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8250千克,超限225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98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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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海公路罚[2019]03(41)10982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7月25日,宁波市货物配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96052/浙B0L12挂在X820330206大昆线K6+3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10月27日12时14分车号为浙B96052/浙B0L12挂的车辆行驶在X820330206大昆线K6+3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20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7800千克,超限180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982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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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海公路罚[2019]03(41)10996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7月25日,宁波市货物配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96052/浙B0L12挂在S320骆亚线K29+3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7月05日13时40分车号为浙B96052/浙B0L12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K29+3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3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9420千克,超限342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996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9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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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海公路罚[2019]03(41)10991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7月25日,宁波市货物配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96052/浙B0L12挂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3+1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9月04日18时02分车号为浙B96052/浙B0L12挂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3+1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14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7260千克,超限126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991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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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海公路罚[2019]03(41)10985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7月25日,宁波市货物配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96052/浙B0L12挂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3+1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9月18日23时29分车号为浙B96052/浙B0L12挂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3+1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2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7980千克,超限19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985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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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海公路罚[2019]03(41)10993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7月25日,宁波市货物配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96052/浙B0L12挂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3+1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8月27日16时44分车号为浙B96052/浙B0L12挂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3+1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28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8520千克,超限252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993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6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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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海公路罚[2019]03(41)10994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7月25日,宁波市货物配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96052/浙B0L12挂在S320骆亚线K29+3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7月13日12时26分车号为浙B96052/浙B0L12挂的车辆行驶在S320骆亚线K29+3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4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9780千克,超限37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994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9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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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海公路罚[2019]03(41)10988号 | 宁波市海曙区公路管理段 |
2019年07月25日,宁波市货物配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主动来到我单位处理窗口,出示了公路管理机构向其发送的接受调查处理短信。要求我单位对其所有的浙B96052/浙B0L12挂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3+100超限运输行为进行处理。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宁波市公路治超电子检测系统,记录显示,2018年09月09日18时10分车号为浙B96052/浙B0L12挂的车辆行驶在X808330206集装箱第二通道K3+100时,经设置的超限电子检测设备检测,该车为4轴车,车货总质量42200千克,已实时通过路侧电子情报板告知车辆驾驶人依法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907-2006)》的规定,该超限电子检测设备在使用中允许±10%误差,现按-10%认定,确定该车车货总质量为37980千克,超限1980千克。本单位于2019年0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03(41)10988号),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无异议,并当场书面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已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经本单位集体讨论,本单位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处以人民币300元的处罚。本行政处罚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海曙区交通运输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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