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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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邓周祥、韦娟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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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8执复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复议人-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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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2 | 2021-04-30 |
2 |
韦玉秋与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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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5民初1374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韦玉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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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8-09 |
3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南县支行、邓周祥、韦娟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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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821执异4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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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南县人民法院 | 2021-01-25 | 2021-03-08 |
4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南宁永旭贸易有限公司、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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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初23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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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07 |
5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广西兴湾贸易有限公司、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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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初23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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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07 |
6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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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初23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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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1-07 |
7 |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秀信用社、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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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9执恢7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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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31 |
8 |
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青秀信用社、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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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0109执恢7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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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0-12-31 |
9 |
邱文静、邓唯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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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桂民申217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邓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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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9-14 | 2020-12-18 |
10 |
刘世科、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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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5执保576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刘世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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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2020-08-03 | 2020-12-3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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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广西兴湾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李国强 林亚 李国富 林雪娥 林飞 柯月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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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9 | 2019-09-01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南宁永旭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李国强 林亚 李国富 林雪娥 林飞 柯月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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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9 | 2019-09-01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告- 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李国强 林亚 李国富 林雪娥 林飞 柯月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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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G59 | 2019-09-01 |
4 | (2017)桂0109民初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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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G08 | 2018-11-13 |
5 | (2017)桂0109民初3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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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G08 | 2018-11-13 |
6 | (2018)桂0122民初1730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杨艳琴 第三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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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武鸣区人民法院 | G36 | 2018-09-16 |
7 | (2018)粤01民终1507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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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 2018-07-31 |
8 | (2015)南市民四初字第11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 被告- 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兴市水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飞 李国强 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 柯云月 林亚 广西奥胜物流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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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7-12-12 |
9 | (2015)南市民四初字第11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 被告- 上海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 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飞 李国强 柯月云 林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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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G41 | 2017-12-12 |
10 | (2015)南市民四初字第11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友爱支行 被告- 李国强 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 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飞 上海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柯月云 林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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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 G42 | 2017-12-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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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104执31043号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7-25 | 详情 |
2 | (2019)桂0107执恢155号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2 | 详情 |
3 | (2019)桂0107执恢154号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2 | 详情 |
4 | (2019)桂0107执恢149号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2 | 详情 |
5 | (2019)桂0107执恢147号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2 | 详情 |
6 | (2019)桂0107执恢146号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2 | 详情 |
7 | (2019)桂0107执恢144号 |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3-12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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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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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民终 8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上诉人- 柯月云 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兴湾贸易有限公司 李国强 李国富 当事人- 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市虎邱城北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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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南宁市虎邱城北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及原审被告广西兴湾贸易有限公司、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强、林亚、李国富、林雪娥、林依瑞、王碧华、林飞、柯月云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民终854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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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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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民终 8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上诉人- 柯月云 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国强 李国富 南宁永旭贸易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市虎邱城北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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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南宁市虎邱城北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及原审被告南宁永旭贸易有限公司、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强、林亚、李国富、林雪娥、林依瑞、王碧华、林飞、柯月云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民终856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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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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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民终 8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被上诉人- 柯月云 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国强 李国富 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宁市虎邱城北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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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南宁市虎邱城北钢材市场有限公司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及原审被告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李国强、林亚、李国富、林雪娥、林依瑞、王碧华、林飞、柯月云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民终855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权利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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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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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初23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当事人- 南宁市虎邱城北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柯月云 林依瑞 李国强 李国富 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亚 林雪娥 林飞 王碧华 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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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虎邱城北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李国强、林亚、李国富、林雪娥、林依瑞、王碧华、林飞、柯月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桂01民初230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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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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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初230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当事人- 南宁市虎邱城北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柯月云 广西兴湾贸易有限公司 林依瑞 李国强 李国富 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亚 林雪娥 林飞 王碧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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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广西兴湾贸易有限公司、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虎邱城北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李国强、林亚、李国富、林雪娥、林依瑞、王碧华、林飞、柯月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桂01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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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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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民初23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 当事人- 南宁市虎邱城北钢材市场有限公司 被告- 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柯月云 林依瑞 李国强 李国富 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林亚 南宁永旭贸易有限公司 林雪娥 林飞 王碧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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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被告南宁永旭贸易有限公司、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市虎邱城北钢材市场有限公司、李国强、林亚、李国富、林雪娥、林依瑞、王碧华、林飞、柯月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桂01民初23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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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1 |
7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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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76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当事人- 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 被告- 陆莉 黄进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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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你们和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桂0103民初7664号民事上诉状。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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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5 |
8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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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3民初766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 被告- 陆莉 黄进杰 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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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支行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桂0103民初76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或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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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
9 |
(2019)粤0106民初25854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升旭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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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585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升旭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国强 柯著喜 李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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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25854号广州升旭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强、柯著喜、李统: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升旭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强、柯著喜、李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106民初258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广州升旭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0335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1月27日,利息为348115.48元、罚息为454021.80元、复利为42092.91元;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年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但罚息和复利同时段的利率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二、被告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强、柯著喜、李统对被告广州升旭投资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强、柯著喜、李统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升旭投资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160元,由被告广州升旭投资有限公司、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强、柯著喜、李统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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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1 |
10 |
(2019)粤0106民初25853号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广州市中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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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258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广州市中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国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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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25853号广州市中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广州市中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06民初25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中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清偿借款本金457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11月27日,利息2010038.33元、罚息3926201.3元、复利180305.45元;从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罚息以本金45700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2010038.33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二、被告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强对被告广州市中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债务,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强承责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中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0300元,由被告广州市中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闽诚投资有限公司、广西融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中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恒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兴市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国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34599302020-08-0311:54:48:495联系人:霍冬冬、吴海坚(2019)粤0106民初258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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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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