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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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桂城花苑广场分公司、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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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执28650号之一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桂城花苑广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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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5-04 |
2 |
申请执行人周竞辉与被执行人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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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鄂0192执471号 | 车位纠纷 |
申请执行人-周竞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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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16 | 2021-03-31 |
3 |
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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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11破申5号 | - |
申请人-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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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10 |
4 |
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桂城花苑广场分公司与广州市惠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市惠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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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2848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嘉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海桂城花苑广场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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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0-07-13 | 2020-12-20 |
5 |
杨成与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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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鄂0111执11号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杨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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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6-18 | 2020-06-23 |
6 |
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周竞辉车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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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民终13216号 | 车位纠纷 |
上诉人-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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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06-18 |
7 |
周某某与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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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92民初4756号 | 车位纠纷 |
原告-周某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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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20-06-18 |
8 |
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杨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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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1民初414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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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22 | 2019-08-11 |
9 |
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李呈呈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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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1民初4144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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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22 | 2019-08-1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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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鄂0111执844号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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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民初285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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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850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侨城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惠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深圳惠养车科技有限公司 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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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8506号深圳市惠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惠养车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侨城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惠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惠养车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8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市惠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侨城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67879.91元;二、被告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惠养车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惠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拖欠的上述租金167879.9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深圳市侨城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三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987.94元,由原告负担356.94元,三被告共同负担3631元。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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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2 |
(2020)粤0305民初2850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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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850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侨城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惠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惠养车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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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8506号深圳市惠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惠养车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侨城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惠养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武汉惠养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惠养车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5民初2850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三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67879.91元;2、被告支付原告水电费16507.1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84397.02元。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3月15日10时0分在第11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法院联系人:王晶晶电话:0755-866082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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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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