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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东区中山三路45、4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37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陈昌雄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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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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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37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2)粤2071民初17790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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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1779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唐晓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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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唐晓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晓东独任审理,苏苑雯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26日下午3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即归还贷款本金2786.24元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3月23日的利息265.84元、罚息1547.01元,借款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4599.09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上述暂计28441.7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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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4
    2

    (2021)粤2071民初34817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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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1民初3481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涂仕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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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涂仕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34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涂仕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本案3笔贷款的借款本金共47900元、利息共2243.81元及罚息、复利(各笔贷款的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年利率的1.5倍计算;各笔贷款的复利以实欠利息为基数,自2022年3月5日起至利息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年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涂仕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5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54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付),由被告涂仕亮负担(该款被告涂仕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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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4
    3

    (2022)粤2071民初17787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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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177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莫学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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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莫学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晓东独任审理,苏苑雯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26日下午3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即归还贷款本金71800元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3月23日的利息4344.72元、罚息22412.9元,借款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98557.6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上述暂计99057.6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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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4
    4

    (2022)粤2071民初17782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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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1778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刘俊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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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刘俊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晓东独任审理,苏苑雯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26日下午3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即归还贷款本金967.76元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3月23日的利息88.08元、罚息515.91元,借款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1571.7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上述暂计2071.7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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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4
    5

    (2022)粤2071民初17784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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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177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杜兰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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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杜兰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晓东独任审理,苏苑雯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26日下午3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即归还贷款本金52900元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3月23日的利息3249.2元、罚息17448.36元,借款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73597.56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上述暂计74097.5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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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4
    6

    (2022)粤2071民初17781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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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177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董从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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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董从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向晓东独任审理,苏苑雯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26日下午3时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即归还贷款本金44168.54元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3月23日的利息1296.83元、罚息12953.45元,借款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58418.82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5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上述暂计58918.8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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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4
    7

    (2022)粤2071民初6546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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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654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杨永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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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杨永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71民初65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永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本金19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5月24日利息82.37元、罚息1217.13元;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复利分别以实欠本金、实欠利息为基数,均按罚息利率即贷款年利率9%的1.5倍计算);二、被告杨永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支付律师费500元;三、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杨永诗负担(被告杨永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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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4
    8

    (2022)粤2071民初15879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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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158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中山市华霄卫浴有限公司 李良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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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李良霄、中山市华霄卫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杨颖独任审理,胡凌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11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归还编号为440780013-0091-20225769387《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220000元及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起诉之日利息(含罚息、复利)为3143.43元,之后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500元。3.请求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以上各项请求暂计至2022年4月15日为223643.43元(未含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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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4
    9

    (2022)粤2071民初8227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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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822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孙庆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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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孙庆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杨颖独任审理,胡凌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6月1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1、孙庆权立即归还贷款本金7637.9元及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正常利息、逾期罚息且暂计至2021年12月20日合计6708.51元,其中正常利息0元、逾期罚息6708.51元,借款逾期之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共计14346.41元;2、孙庆权承担律师费【基础律师费500元,另按收回金额(清偿之日的总欠款金额)的5%增加支付律师费】。以上合计:16846.4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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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3
    10

    (2022)粤2071民初16147号公告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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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粤2071民初1614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中山勇辉建材有限公司 高勇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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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高勇辉、中山勇辉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杨颖独任审理,胡凌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8月26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894309.16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2年1月13日,欠本息合计894309.16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编号:440009115641948264)》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2、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500元;(以上合计894809.16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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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2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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