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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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贺湘沙与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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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原告-贺湘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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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贺湘沙、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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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贺湘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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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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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815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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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8155号 | 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 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 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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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8155号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柯卫星与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聚鑫壹号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中新集团南京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集团有限公司、南京金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金远置业有限公司、南京金榜麒麟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5民初1815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柯卫星支付投资本金60万元;二、驳回原告柯卫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062.9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受理费7262.9元、保全费1480元,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金冠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9800元、保全费352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联系人:李小枚联系电话:0755-26693803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蛇口花果路70号蛇口法庭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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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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