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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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武隆税罚(2021)3号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u201c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u201d拟处以罚款2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u201c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u201d拟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二倍的罚款;根据《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三条第一款:u201c对当事人的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u201d第二款u201c当事人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且均应处以罚款的,应当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u201d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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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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