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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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尚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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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201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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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8-23 |
2 |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左代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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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195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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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8-23 |
3 |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建军,朱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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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197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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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8-23 |
4 |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胜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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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194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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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8-23 |
5 |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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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200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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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4-29 |
6 |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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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198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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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4-29 |
7 |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小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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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198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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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4-29 |
8 |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永华龚红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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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1172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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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14 | 2021-04-27 |
9 |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彭渝唐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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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990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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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15 |
10 |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仁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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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2民初990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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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2021-03-17 | 2021-03-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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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12民初616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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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4 |
2 | (2018)渝0112民初616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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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4 |
3 | (2018)渝0112民初616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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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4 |
4 | (2018)渝0112民初616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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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04 |
5 | (2018)渝0112民初1005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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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29 |
6 | (2018)渝0112民初926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袁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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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29 |
7 | (2018)渝0112民初1005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谢瑞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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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29 |
8 | (2018)渝0112民初926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袁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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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29 |
9 | (2018)渝0112民初1005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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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29 |
10 | (2018)渝0112民初1005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谢瑞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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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 2018-05-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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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渝0112民初1887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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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1887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屈明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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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渝0112民初18874号屈明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屈明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自2017年8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物管费1408元,违约金471元,合计1879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0年1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一审案件承办人:雷春岚联系电话:(023)67177549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10月11日上传日期:2019年10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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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11 |
2 |
(2018)渝0112民初616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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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616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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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6169号杨鸣: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12民初61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47.89元;二、驳回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鸣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04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0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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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
3 |
(2018)渝0112民初100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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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0060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兰宗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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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0060号兰宗英: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宗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渝0112民初10060号,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自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物管费1154.00元,违约金438.00元,合计1592.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3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5月29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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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
4 |
(2018)渝0112民初1005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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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1005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谢瑞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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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10058号谢瑞超: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瑞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渝0112民初10058号,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物管费1620.00元,违约金442.00元,合计2062.0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9月3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5月29日上传日期:2018年05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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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9 |
5 |
(2018)渝0112民初61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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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613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吕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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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6131号吕颖: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吕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渝0112民初6131号,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物管费4320元,违约金987元,合计5307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31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24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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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
6 |
(2018)渝0112民初611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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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12民初611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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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渝0112民初6112号黄钢: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渝0112民初6112号,因对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立即支付自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的物管费1071元,违约金277元,合计1348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31日下午14时10分在本院三楼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裁判。一审案件承办人:张晓华联系电话:(023)67188982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24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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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
7 |
(2017)渝0112民初780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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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780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洪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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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7804号王洪斌: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洪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王洪斌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7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洪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3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洪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冉阳联系电话:(023)67177512刊登日期:2017年11月21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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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
8 |
(2017)渝0112民初840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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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840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志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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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8409号吴志梅: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吴志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8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吴志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720.03元;二、驳回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志梅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冉阳联系电话:(023)67177512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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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3 |
9 |
(2017)渝0112民初782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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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782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光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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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7826号王光洪: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光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王光洪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78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王光洪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02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由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王光洪负担5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冉阳联系电话:(023)67177512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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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3 |
10 |
(2017)渝0112民初78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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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780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杨科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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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7801号杨科平: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科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杨科平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7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杨科平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8月至2017年1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1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杨科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特此公告。一审案件承办人:冉阳联系电话:(023)67177512刊登日期:2017年11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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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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