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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开业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桃园西路616号105房
    • 简介:-
    • 法律诉讼 21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6

    法律诉讼21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董珂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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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2民初13396号 行纪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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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1-07-07 2021-07-20
    2

    岳廷高与刘文芳、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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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民初1090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岳廷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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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6-07 2021-08-17
    3

    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桂林兴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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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2643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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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25 2021-05-11
    4

    邝远华、欧阳伟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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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4执3786号之五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邝远华
    欧阳伟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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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21-03-18 2021-04-07
    5

    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汇豪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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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38811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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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1-02-03 2021-04-25
    6

    郭建棉、陈冬霞等与汤泽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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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民初2693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陈冬霞
    郭建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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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2021-01-18 2021-04-29
    7

    冯丽垣、黄华文等与付彩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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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106民初39376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黄**文
    冯丽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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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0-12-29 2021-04-25
    8

    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关国荣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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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22404号 居间合同纠纷

    上诉人-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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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1-01
    9

    秦敏、胡孝芝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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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20679号 居间合同纠纷

    上诉人-李海丽
    秦敏
    胡孝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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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25 2021-01-01
    10

    陈玉娴、邝远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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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终25158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玉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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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18 2020-12-3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106民初21717号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佛山隆合晟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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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21717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隆合晟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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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1717号佛山隆合晟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隆合晟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29999.84元及迟延付款的利息,按照应付款项的10%支付违约金2999.9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律师费等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993832021-07-2317:14:54:0联系人:何瑞雯、符慧(2021)粤0106民初21717号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佛山隆合晟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佛山隆合晟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联系人:何瑞雯、符慧电话:83008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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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2

    (2021)粤0106民初21898号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腾乐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德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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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21898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鹤山市德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门市腾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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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21898号江门市腾乐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德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腾乐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德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服务费1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与执行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994072021-07-2317:17:00:0联系人:何瑞雯、符慧(2021)粤0106民初21898号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腾乐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德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江门市腾乐科技有限公司、鹤山市德兴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联系人:何瑞雯、符慧电话:83008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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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3

    (2021)粤0106民初16093号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名皇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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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16093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名皇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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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16093号广州市名皇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名皇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未结代理服务费67882.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服务费迟延支付履行金(以迟延支付的代理服务费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7月5日计至付清之日);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40012382021-07-2616:46:52:0联系人:何瑞雯、符慧(2021)粤0106民初16093号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名皇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广州市名皇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联系人:何瑞雯、符慧电话:83008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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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3
    4

    (2021)粤0118民初2283号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庆盈中介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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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8民初228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张庆盈中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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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2283号张庆盈: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庆盈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118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庆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佣金15000元;  二、被告张庆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9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至付清款项之日,违约金总额以本金为限);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元,由被告张庆盈负担。被告张庆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述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该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539754522021-06-2815:49:02:681联系人:余蓓蓓、李慧芳(2021)粤0118民初2283号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庆盈中介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张庆盈: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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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5
    5

    (2021)粤0106民初7296号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德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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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7296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德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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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7296号广州市德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德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未结代理服务费129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服务费延迟支付履行金(以延迟支付的代理服务费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计,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85%标准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七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1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539201062021-05-1116:17:00:395联系人:何瑞雯、符慧(2021)粤0106民初7296号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德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广州市德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联系人:何瑞雯、符慧电话:830086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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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6

    上诉人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桂林兴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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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2643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桂林兴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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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2643号桂林兴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诉人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桂林兴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26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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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6
    7

    (2021)粤0106民初5576号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全民找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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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06民初5576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全民找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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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06民初5576号广州市全民找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全民找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未结代理服务费18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代理服务费延迟支付履行金,以延迟支付的代理服务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年期LPR为3.85%),自2020年9月9日计至付清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4日10时45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538657122021-04-0815:47:27:561联系人:何瑞雯、符慧(2021)粤0106民初5576号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全民找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广州市全民找房房产经纪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联系人:何瑞雯、符慧电话:8300861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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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7
    8

    (2021)粤0118民初2283号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庆盈中介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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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18民初2283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中介 张庆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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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8民初2283号张庆盈: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8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538520972021-03-2911:44:42:319联系人:余蓓蓓、李慧芳(2021)粤0118民初2283号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张庆盈中介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张庆盈:11604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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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6
    9

    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桂林兴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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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2643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上诉人- 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桂林兴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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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终2643号桂林兴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桂林兴越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13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15日14时15分-15时30分在第55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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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8
    10

    (2020)粤0106民初22424号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广州丰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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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6民初22424号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丰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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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6民初22424号广州丰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丰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6民初224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广州丰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338522元及利息(以338522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从2020年1月4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57元、保全费2239元,均由被告广州丰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537652052021-01-2215:54:52:185联系人:(2020)粤0106民初22424号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广州丰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广州丰舜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联系人:电话:830086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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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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