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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汽本田

    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开业
    • 邮箱:panjuan@gha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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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广本路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48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48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董学林等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鲁05民终770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上诉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3 2021-08-19
    2

    邓禄平、邵阳新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湘05民终7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邵阳新金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邓禄平
    收起

    ... 展开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6-01 2021-06-30
    3

    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京行终1167号 其他行政行为

    上诉人-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5-07 2021-06-11
    4

    顺德区容桂车畅通汽车美容服务部、钟华彬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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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1民辖终421号 侵权责任纠纷

    上诉人-顺德区容桂车畅通汽车美容服务部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4-09 2021-04-21
    5

    吴小玲与株洲市宏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湘0211民初267号 产品责任纠纷

    原告-吴小玲 收起

    ... 展开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2021-03-15 2021-04-01
    6

    林壮壮与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豫1425民初252号 产品责任纠纷

    原告-林壮壮 收起

    ... 展开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2021-03-05 2021-06-28
    7

    张馨文与夏先峰、信阳信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豫1525民初795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原告-张馨文 收起

    ... 展开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2021-01-27 2021-03-10
    8

    常州傲鸿商贸有限公司与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京行终6321号

    上诉人-常州傲鸿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1-01-14 2021-01-21
    9

    李志娟、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冀02民终6339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上诉人-李志娟 收起

    ... 展开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7 2020-12-21
    10

    张敬梅与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冀0207民初2573号 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

    原告-张敬梅 收起

    ... 展开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2020-11-18 2020-12-2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云0112民初559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张超 被告- 广汽本田汽车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张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二)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2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 展开
    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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